“免费捎带陌生人,结果被当做非法营运处罚3万元。”合肥67岁的退休职工李荣寿,一提起3年多前的这件事儿,就后悔不已。而运管处处罚的依据是:顺路免费带人“违反基本常理”。
这则新闻引来围观的燃点,不是李大爷“非法营运”的事实存在与否,而是运管部分将“违反基本常理”作为处罚依据妥不妥的问题。
一个执法部门把“顺路免费带人违反基本常理”的推理作为执法依据,可笑的背后是对道德的亵渎。在大力倡导全社会学用雷锋精神,举力呼唤好人好事重回社会的今天,如果人人都按“人性本恶”的基本常理去审视和鉴别“好人好事”行为,那么,我们的“雷锋精神”和“好人好事”将濒临灭绝。
如果免费带人“违反基本常理”,名列“2011感动中国人物”中的为人民群众奉献一生的党的基层干部杨善洲、坚持12年爱心长征改变山区麻风病村的台湾爱心人士张平宜、在危急时刻奋力救下坠楼婴儿的最美妈妈吴菊萍、从成都到高原地区扎根支教的教师夫妇胡忠夫妇、靠卖羊肉串资助贫困学生的草根慈善家阿里木,哪一位的行为符合“基本常理”?
雷锋精神之所以珍贵,就在于他一次次热心公益、乐于助人,一辈子扶贫济困、见义勇为的违反“基本常理”的付出。
执法部门作为正义的维护者、道德的守护者,惩恶扬善、弘扬正气是本职,如若将“付出是为了回报”、“施恩是在图回报”等所谓的“基本常理”,作为执法的推理、处罚的依据,定将步入“钻牛角尖”的固执思维,落入“以小人之腹度君子之心”的常理俗套,既不利于公正执法、准确执法,更不利于惩恶扬善、弘扬正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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