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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定义或被修改,既关乎你的学习也关乎你的工作



内容提要:
*六章变九章,章章不同;
*档案定义变化,强调“应当归档”;
*历史记录=文件、记录和数据?
*前端控制思想得以贯彻;
*30年保管期限有望改为20年;
*电子档案管理纳入法律。
       近日听闻《档案法》修订草案正在征询意见中,悄悄的找了份来看,猛然发现变化可真够大,大到“惊吓不已”。在社会发展这么快的情形下,《档案法》做出改变应该是诸多档案学人的呼声了,以前实际工作中经常暴露出的一些问题,这次也看到了回应,但能否落地,是否可以避免“解决了当下问题又产生了新的问题”的恶性循环,值得拭目以待。

       这里不便把《档案法》修订草案全文放上来,毕竟没有出炉的东西还是低调一些好。但就目前看到的内容,选取三点与大家分享,算是以点窥豹,掌握点“内幕”吧。

1
六章变九章,章章不同
       修订草案包含九章,共计一万余字,比现行《档案法》多出三章,字数上是四倍。如此巨大差别不仅仅是因为新增了三章,原有章节也有很大变化。新增三章主要针对的是档案信息化与电子档案管理、档案的归属以及档案工作的监督管理问题,想必档案人对这些问题都不会过于陌生,也足以意识到电子档案带来的挑战所波及的范围。此外,有关“档案的管理”一章也有新变化,加入了“档案的形成”,恐怕明眼人一看就知道这是要意欲何为了。

2
档案定义变化,强调“应当归档”
       修订草案中关于档案的定义做了新的诠释,“本法所称的档案,是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在各项工作和活动中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和单位、个人具有利用价值、应当归档保存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文件、记录和数据。”对比现行《档案法》上的定义“本法所称的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可以发现“应当归档保存”甚为突出,那么应该怎么理解呢?“应当归档”是不是包含了归档前的部分以及归档后的部分呢?如此强调是不是强制要求档案工作应当前置呢?值得深思。

3
历史记录=文件、记录和数据?
       修订草案中的档案定义与我们一向接触的档案定义不太相同,将原有的“历史记录”分为了“文件、记录和数据”。这种修改难不成是觉得“历史记录”一词不能概括“文件”和“数据”吗?还是说出现了新的不算做记录的文件和数据?亦或者“历史记录”一词总让我们想起是历史附庸的感觉?难以揣摩如此定义的初衷,也很难想象文件、记录和数据的具体差别,如果有人问我糖和盐有什么区别我当会脱口而出,但如果让我解释文件、记录和数据的异同,我想我更加不明白“档案到底是什么了?”说了那么多年的“档案是历史记录”可能也要变成“档案是文件、记录和数据”了,不知道接下来人家会不会说“你是不是漏了其他词啊?比如材料啊、信息啊、知识啊之类的”?我有点晕,请让我静静。

       在大致浏览完《档案法》修订草案后,虽未与现行《档案法》逐条对比,但还是可以明显发现顺应时代的变化特征。其中,最为突出的是三大核心变化。

1
前端控制思想得以贯彻
       有关前端控制想必大家都不陌生了,与其形影不离的是另一个词叫全程管理。有时候会想,这二者是不是有点矛盾啊,既然都全程管理了还分什么前端后端呢?全程管理不也就包括了前端控制和后端控制啥的吗?可能只有我觉得怪吧,理论界总是有新花样。
       说回来正题,修订草案中基本上贯彻了前端控制的思想。首先是档案定义,用“应当归档”一词来囊括归档前的部分,将“半现行文件”与“非现行文件”一并划入了档案的范畴,档案馆工作得以延伸至前端。其次,“档案的管理”一章改为“档案的形成和管理”,更为明确的将档案的形成过程算作档案工作的内容,完成对前端的控制。最后,在档案信息化的一环,明确办公业务电子信息系统需要具备与电子档案管理系统的借口功能,意味着现实中可做可不做的事情变成了必须做的事情。在这些细节里可见前端控制思想的影响之深,想必参与制定草案的专家们应该有一大波前端控制理论的支持者。

2
30年保管期限有望改为20年
       修订草案中关于档案的利用做了明确说明,国家非常鼓励的态度毋庸置疑。其中一个亮点可以看到有关档案保管期限的说明,修订草案中出现了满20年公开的条款,这与原有30年的规定大不相同,其中的措辞也多体现了积极公开的信息。默默的想一下,不知道20年的依据是啥呢,不过不管是啥,有生之年能有机会看到更多档案自然是好事。

3
电子档案管理纳入法律
       电子档案管理的规范纳入法律范畴自然透露出积极的信号,随着电子形式的档案越来越多,这一章的细化是非常契合时代发展和及时的了。至于更为细节的东西,可以再看看,按道理是与现实中的档案工作密切相关的。
 
       除了这些核心变化,还有一些非常重要的,比如对于基层档案工作的重视,草案中有提及“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工作机制,并指定人员负责档案管理工作。”;对公权力的约束,公检法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公权力利用档案谋取个人利益或者泄露未公开档案信息;明确处罚细节,罚款多少,判刑多少都有较为细致的规定。整体上会感觉修订草案更加细化,属于适应新时代的产物。
       有人说,决策都是相互妥协之后的折中。这次修订草案中肯定也存在类似的情形,谁的档案思想体现最多,哪里的实践问题被解决的最大,恐怕都会有所呈现。当然,悄悄看到的这份修订草案并非最终的法律,但其中思想已见端倪,接下来的博弈又会如何发展?拭目以待!

       就笔者而言,对前端控制融入到《档案法》中是持保守意见的。有关这个话题,下次可以写个“前端控制究竟控制什么”之类的文章,这次暂不做讨论。如果你有想法,也可以留言交流,共同进步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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