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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台地区的《档案法》
港台地区的《档案法》


小编之于上次发了关于在台湾的查档经历一文,就有粉丝提出了台湾其实是有《档案法》的。今天,小编就上网查了查台湾档案法,后发现香港对于《档案法》诉求也挺多,今天就把小编所收集的资料与大家分享分享。如有不妥,请提出相关建议。

一、香港对于制定《档案法》的诉求

香港地区是没有《档案法》,但是有《公开资料守则》,貌似法律约束力不强。现在就发朱福强三篇文章,通过他来了解香港的《档案法》制定的现状。当然仅仅只是通过他一个人的了解毕竟狭隘,如有出错,大家可以指正。朱福强,是政府前档案处长、香港中文大学历史系客席副教授。

1. 朱福强:香港历史档案馆的管理,挑战与机遇(2015年11月2日 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档案局) 

 本文旨在探讨香港历史档案馆在没有档案法的情况下,在进行共同管理时所面临的挑战。

所谓共同管理,即机构根据自身的政策和规定,以及行政程序开展工作。它包括机构的立身之法,机构自己制定的规章制度、它的价值观、责任和组织结构等。

一个机构不可能存在于真空环境中。通过每天的业务活动,它与不同的客户以及政府和社会就建立了“动态关系”。通过不断的互动,该机构在各种关系之间,以及自己的权益、管理框架和实施机制之间明确并调整着力量均势。

最近在美国出现的企业丑闻和管理失职(如安龙公司和世界电讯)使不同类型的机构(赢利、非赢利组织或政府机构)都意识到了建立合理管理机制的必要性。人们都认为,合理的管理制度可以使机构将资源用于有价值的活动,做出更明智的决定,采取负责任的行动,最大限度地满足客户的需求,实现机构的目标。

对于香港历史档案馆而言,它的职责是鉴定政府机构生成的文件,管理和保护永久档案并尽可能地为工作和研究或文化目的提供利用。香港历史档案馆一直在不断改进服务质量以更好地为政府和公民服务。在过去几年中,它不断创新服务内容,通过开展教育和宣传活动提高人们对文献遗产的认识和热爱,争取资金和人才以建立文件保护项目,让政府部门认识到文件管理是非常重要的资源,等等。香港历史档案馆与许多专业组织建立了联系,并得到了许多档案部门的支持。香港历史档案馆还主动向员工宣传一些新的概念,如围绕客户开展服务以及建立完全质量管理等。然而,由于香港没有档案法,这种情况严重影响了档案馆与内外各方面的“动态关系”。这种不正常的关系不仅影响了香港历史档案馆的管理,也影响到了它的核心工作。

为了实施共同管理,我们认为档案法对于明确档案馆内外的各种关系,明确它们的权力和义务,以及提供管理和遵守的基准都是至关重要的。为了照顾各方的利益,档案馆必须根据法律规定的要求建立一个更加透明、负责和有效的管理框架。另外,制定了规则、标准和程序后,档案馆就可以更好地明确监督和实施部门之间的责任分工。如果没有档案法做后盾,“各方”的概念就几乎不存在。在极端情况下,政府可以任意对档案馆采取措施。

目前,香港人民没有途径来参与或影响政府关于文件和档案方面的政策和决策。公民无法监督香港历史档案馆的运作,因为我们没有建立正式的渠道来征询大众的意见。政府完全控制着资金的分配和服务的导向。更不幸的是,档案工作也从来没受到政府的重视。由于预算紧缩,政治考量和其他因素,政府常常忽视或贬低档案馆的工作,任命非专业或半专业人士来管理核心档案工作。

在文件的征集、鉴定、保护和利用方面,香港历史档案馆与政府部门之间根本没有合作关系。政府部门不认为自己是档案馆的合作方,它们也没有义务与档案馆合作,为子孙后代保护档案文件,把文件移交给档案馆并对公众提供利用。有些时候,它们甚至认为档案馆拿走了它们自己想保存的有价值的文件。对于档案馆而言,我们都是通过良好的关系和有游说,劝说机关移交文件。如果机关的领导比较开明且愿意接受新思想,那么我们的工作就相对容易一些。然而,对于那些保守的机关(在有些情况下,他们认为某些文件可能给决策者带来麻烦),我们很难劝说他们妥善地保护自己的文件,或把文件移交给档案馆。因此,没有档案法做保证,香港历史档案馆既无法保证资金也无法保证档案的质量。

另外,由于不能明确地界定“合作方”,香港历史档案馆也无法与他们建立有效的互动关系。因此,我们很难了解他们的需求或利益,或引导他们支持基层档案工作。由于没有来自外部的足够影响力,香港历史档案馆的核心档案工作只能完全受制于经济和行政的考量,而不是受制于政府内外各方的各种需求和利益。

香港历史档案馆目前所面临困境的根源在于没有档案法。因此,从成立以来,我们就想尽各种办法来建立管理架构和操作规则,在夹缝中求生存。为了保证我们的管理和服务能够满足档案客户和合作各方的需求和利益,今天的档案馆就应该以开放的态度对待外来的影响并与时俱进。而对于香港历史档案馆而言,档案法就是我们未来的希望所在。(王红敏 译)

2.朱福强:沒有 [檔案法]作後盾,資訊自由是空談!(2010年2月9日 出处:https://forum.hkej.com/node/44478)

這篇文章是回應貴報2月1日社評: 香港應制訂 [資訊自由法]。我對社評中的論述,絕對同意,但其間有一點很重要的遺漏,我希望能夠和大家分享。

不錯,香港暫時仍沒有 [資訊自由法],有的只是一條不湯不水,對政府全無約朿力的 [公開資料守則] (Code on Access to Information),守則詳情請参閱以下網頁: http://www.access.gov.hk/chincode.htm)。

奧巴馬首天上班做的事

不知大家早前有否留意到,當我們的特首曾蔭權,理直氣壯地以應付金融海嘯為理由,擱置普選的諮詢時,新任美國總統奧巴馬在首天上班(我强調:是上班的第一天),便簽署了一項行政指令(Executive Order)及兩項總統備忘錄(Presidential Memorandum),向國民展示他所承諾的「開放新時代」(new era of openness)現正來臨。

簽署的其中一項備忘錄 - Presidential Memorandum on Transparency and Open Government -,加強了 [資訊自由法] 和 [檔案法] 的實行,以增加政府的透明度和國民的知情權。用奧巴馬自己的說法,此舉更可 “strengthen our democracy and promote efficiency and effectiveness in Government.”

奧巴馬更聲言,由他領導的政府是 “…stands on the side NOT of those who seek to withhold information, but those who seek to make it known.”

不過,如果政府要做到 “make it known”,意即開放政府的資訊檔案,政府一定先要有完備的立檔、歸檔、以及妥善管理和保存檔案的「法定程序」!這個法定程序在任何一個開明、開放、以民為本的國家,都會清清楚楚地寫進國家的[檔案法] 裡。如果檔案都沒有開立及保存,何來可以 “make it known” 呢!

[檔案法] 是甚麼!

檔案法其實是一條很簡單的法例,各地政府容或有不同的重點,但一般來說,檔案法對政府和她的公職人員都會有以下要求:

(一)公務人員在公事活動過程中,必需開立檔案。所謂「口講無憑」,官員所做的每一件事、所下的每一决定,都需要依法立案為證。開立檔案是問責的基礎,對付沙士疫症的政策及措施究竟由誰人制訂、梁展文有否官商勾結的舉措、拒絕安排包機到泰國接載滯留港人由誰人決定,所有的真相都會清楚地記錄在檔案中。

(二)檔案開立後,必需以專業方式管理及妥善貯存。任何一個機構都需要三種極重要的資源 (resources),缺乏任何一種,機構都不能暢順地運作;檔案是其一,其餘的就是「資金」和「人材」。我們既然覺得「資金」和「人材」需要專業的管理,檔案又何嘗不是!

(三)在公務完成後,相關的檔案需要送交政府的檔案管理機構(在香港就 即是政府檔案處Government Records Service)作鑒定 (appraisal)。 若果有檔案被判定為具有歷史價值,便需要將有關檔案移交歷史檔案 館 (類似政府檔案處轄下的歷史檔案館Public Records Office) 作永 久保存。保存在歷史檔案館的檔案就是「歷史檔案」(archives),它 們是一個國家或地方社會文化遺產的一個重要組成部份。

(四)檔案法會訂定市民查閱政府檔案的權利 (Access Right)。一般來說, 檔案在封存20 - 30 年後便會開放予公眾人士查閱。美國有關韓戰越戰的機密檔案不是已經解封了嗎!

香港是極少數仍然拒絕訂立檔案法的地方

大家可能沒有留意到,自詡為亞洲國際大都會,處處標榜能與國際接軌的香港,差不多是世界上極少數仍然拒絕訂立檔案法的地方:香港周遭地方,譬如台灣、馬來西亞、新加坡、越南、日本和韓國都已訂立檔案法,就連我們的祖國及隣埠澳門,都有法例保護及規管政府(公共)檔案。其他西方民主國家,以及那些真的以民為本的政府,更不在話下!

一個負責任和以民為本的政府,都會訂立檔案法!不過,香港政府至今仍聲稱(同時又堅稱)現時制度「行之有效」,毋需制定檔案法。

沒有檔案法,資訊自由是空談 

沒有檔案法作後盾,就算有 [資訊自由法] 賦與公民享有法定的知情權,一切也是空言!

還記得2008 六月,我們尊貴的立法會議員李永達曾向立法會提交決議案,要求政府交出有關新設立的副局長及政治助理的薪酬及附帶福利的文據、簿冊、招聘記錄及文件等等,結果李議員的動議遭否決。

我當時在想,就算李議員的請求很「意外」地在立法會通過了,政府要「被迫」交出所有有關聘用副局長和政治助理的文件檔案,但最終政府很有可能會帶點為難地說:Oops!事情發展迅速,很多事項都來不及立檔,有很多檔案又不知怎地被銷毁了!Sorry囉!你試想想:李永達議員可以拿政府甚麼辦法?

2004年,立法會賬目委員會調查愉景灣變換土地用途一事,看看政府損失的1.6億港元應該由誰人負責。當時賬目委員會曾傳召當年有份主其事的前任新界政務司鍾逸傑爵士 (Sir David Akers-Jones)和有關部門代表出席會議,解釋事情始末,經過多日聆訊,最後始終不得要領,原因是官員宣稱有關的檔案紀錄不是芳踪難覓,就是不完整!結果調查只得不了了之!

李永達議員的故事,帶出了一個問題:就算市民有權要求政府提交文件紀錄,如果部門臉不紅、耳不赤地說:「是我們職員沒有好好的將文件歸檔囉,所以找不到閣下想看的檔案,又或是已經意外地丟失了!」您除了嘆句奈何,還可以怎樣呢?到行政申訴專員投訴!有用咩?

君不見最近廉政公署被胡國興法官質疑其誠信,公然違例,有意(或無意?)地銷毁對公署不利的監聽檔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第五章第二十四條明確規定: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損毁、丟失屬於國家所有的檔案的……。」

如果香港有訂立 [檔案法] (當然之後更要加多一條索取資訊自由的法例),特區政府的施政及管治,肯定得以改善、肯定更能彰顯政府向市民問責的承諾。

3.朱福強:立《檔案法》,你估我們的官員是傻的嗎?(2015年2月18日 出处:news.mingpao.com)

先談談兩宗和「檔案」有關的殺人事件。

香港市民還記得2012年10月1日晚南丫島撞船的慘劇吧!一艘載逾百人的香港電燈載客船南丫四號被港九小輪海泰號撞擊後迅速翻沉,事故共造成39人死亡、92人受傷。其後調查委員會代表律師石永泰在結案陳辭時指出,多名海事處人員在不同時間檢查南丫四號,有人員曾經發現該艘船缺少了一道水密門,但是並無提出,即使船舶與圖則不符,仍然批出牌照予有關船舶。如果不是缺少了一道水密門,南丫四號就不會如此快速沉沒,乘客就有更多時間逃生,傷亡數字肯定大大減少。簡單來說白的,石永泰認為海事處員工的失誤,是導致是次慘劇嚴重傷亡的元兇。

其後發表的死因庭報告揭露了事件的真相,報告指出,海事處在履行公務時,鮮有立檔、存檔。海事處人員似乎不大願意以書面溝通或備存公務紀錄,很多時大家都是口耳相傳,後果當然是容易發生誤傳、誤解和誤會,沒有完整及可靠的公事紀錄,因此無法追溯政策和做法的商議和決定過程,亦無法得知與一些重要事項有關的例外情况和酌情考慮因素,情况極混亂恐怖 。

2008年,赤柱一棵刺桐古樹倒塌,壓斃19歲女生莊頌賢。後來的死因研訊暴露出康文署的職員檢查刺桐樹時沒有開立完整紀錄,再甚者,很多紀錄又遺失,導致那棵腐樹沒有及時移走,後果是一個無辜的生命剛開始就被粗暴地終止。

政府檔案是政府日常公務活動的紀錄,施政及管治的最重要憑證,是問責的基礎。為了確保優質管治及這些公共財富得以妥善管理及保存,世界上任何一個文明的政府,一個敢於面對人民及「以民為本」的政府,都會制訂一條名為《檔案法》的法例,嚴格地監管政府檔案(或稱「公共檔案」)的產生、管理及保存。

簡單不過 關係重大

《檔案法》其實是一條很簡單的法例,世界各地的政府容或有不同的着重點,但一般來說,《檔案法》對政府和它的公職人員有以下的法律要求:

(一)公務人員在公事活動過程中,必須開立檔案;所謂口講無憑,官員所做的每一件事,所下的每一決定,都需要依法立案為證。
(二)檔案開立後,必須專業地去管理及妥善儲存。

(三)在公務完成後,相關的檔案需要送交政府的檔案管理機構作鑑定;被鑑定具有歷史價值的檔案,需移交給歷史檔案館永久保存。保存在歷史檔案館的檔案就是「歷史檔案」,它們是一個國家或地方社會文化遺產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四)檔案法亦會訂定市民查閱政府檔案的權利;一般來說,檔案在封存20至30年後便會開放予公眾人士查閱。

這是一條簡單不過的法例,但又是一條關係重大的法例。沒有檔案法的監管,優質管治沒有保證,沒有檔案法的制衡,官員們做任何事,都可以沒有責任留下任何紀錄,嚴重點說,官員們基本上可以「無法無天」,什麼問責,全屬空話。以後遇到什麼質詢,官員們仍可厚顏地、模稜兩可地聲稱:「我冇講過我冇做過呀!」沒有檔案法,政治道德淪喪。

回看此刻的香港,我們的政府在不斷暗地裏銷毁檔案證據的同時,又在面對議員的多番質詢及要求立法時,言辭閃爍,表現有如「賴皮一族」!總以什麼現時的檔案管理制度及指引「行之有效」作回應。

對政府官員來說,制訂《檔案法》,是體現問責的承諾,彰顯他們對人民「知的權利」的尊重,以及對檔案文獻的珍惜!但是令人憤怒的是,自詡為亞洲國際大都會,處處標榜能與國際接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差不多是世界上極少數仍然拒絕訂立檔案法的地方:香港周遭地方,譬如台灣、馬來西亞、新加坡、越南、泰國、日本和韓國都已訂立檔案法,就連我們的祖國、鄰埠澳門,都有法例保護及規管政府(公共)檔案。其他西方國家,以及那些以民為本的政府,更不在話下!

沒有市民要求社群壓力

那麼我們的政府為什麼可以逆世界的潮流,置文明於不顧,堅決及近乎野蠻地拒絕制訂檔案法呢?其實答案早已寫在牆上,姑不論我們的政府只是向689人負責的政府,試想想,直至今天,香港有幾多市民真的懂得什麼是檔案法、又有幾多市民曾公開地站出來,要求過政府立法嗎? 沒有市民的要求,沒有社群的壓力,香港特區政府為什麼要立一條不是用來管控人民,而是用來縛束自己行為的法例呢?你估我們的官員是傻的嗎 ?况且我堅決不立,你又奈我何嗎 ?

儘管如此,我自2007年離開政府後,為檔案立法也吶喊了7年多了,到今天雖也感召到一些朋友跟我一齊在叫囂,但觀乎現今的政情,相信檔案立法,跟真普選的訴求一樣,同是遙不可及的夢!做香港人,真係好可憐!


4.相关消息截图



二、台湾《档案法》全文

檔案法
立法於民國97年6月12日(現行條文)
2008年6月12日
2008年7月2日
公布於民國97年7月2日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700112211號令
有效期:民國97年(2008年)9月1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

  為健全政府機關檔案管理,促進檔案開放與運用,發揮檔案功能,特制定本法。

  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規定。

第二條 (名詞定義)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政府機關:指中央及地方各級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

  二、檔案:指各機關依照管理程序,而歸檔管理之文字或非文字資料及其附件。

  三、國家檔案:指具有永久保存價值,而移歸檔案中央主管機關管理之檔案。

  四、機關檔案:指由各機關自行管理之檔案。

第三條 (主管機關)

  關於檔案事項,由行政院所設之專責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掌理之。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未設立前,由行政院指定所屬機關辦理之。

  前項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最遲應於本法公布後二年內設立。

  檔案中央主管機關之組織,以法律定之。

  檔案中央主管機關設立國家檔案管理委員會,負責檔案之判定、分類、保存期限及其他爭議事項之審議。

第四條 (專責單位、人員設置及計劃、預算編列)

  各機關管理檔案,應設置或指定專責單位或人員,並編列年度計畫及預算。

第五條 (禁止運往國外)

  檔案非經該管機關依法核准,不得運往國外。

第二章 管理

第六條 (檔案管理之原則)

  檔案管理以統一規劃、集中管理為原則。

  檔案中有可供陳列鑑賞、研究、保存、教化世俗之器物,得交有關機關保管之。

第七條 (檔案管理作業之事項)

  檔案管理作業,包括下列各款事項:

  一、點收。
  二、立案。
  三、編目。
  四、保管。
  五、檢調。
  六、清理。
  七、安全維護。
  八、其他檔案管理作業及相關設施事項。

第八條 (分類、編目、目錄製作及編輯出版)

  檔案應依檔案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分類系統及編目規則分類編案、編製目錄。

  各機關應將機關檔案目錄定期送交檔案中央主管機關。

  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應彙整國家檔案目錄及機關檔案目錄定期公布之,並附目錄使用說明。

  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研究部門,加強檔案整理與研究,並編輯出版檔案資料。

第九條 (檔案儲存之形式及效力)

  檔案得採微縮或其他方式儲存管理,其實施辦法,由檔案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依前項辦法儲存之紀錄經管理該檔案之機關確認者,視同原檔案。其複製品經管理該檔案機關確認者,推定其為真正。

第十條 (檔案之保存年限)


  檔案之保存年限,應依其性質及價值,區分為永久保存或定期保存。


第十一條 (永久保存檔案之移轉)


  永久保存之機關檔案,應移轉檔案中央主管機關管理。其移轉辦法,由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第十二條 (檔案之銷毀)


  定期保存之檔案未逾法定保存年限或未依法定程序,不得銷毀。

  各機關銷毀檔案,應先制定銷毀計畫及銷毀之檔案目錄,送交檔案中央主管機關審核。

  經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核准銷毀之檔案,必要時,應先經電子儲存,始得銷毀。

  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由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第十三條 (職務移交或離職人員檔案之移交)


  公務員於職務移交或離職時,應將其職務上掌管之檔案連同辦理移交,並應保持完整,不得隱匿、銷毀或藉故遺失。

  前項規定,於民營事業企業機構移轉公營,或公營移轉民營者,均適用之。

第十四條 (私人或團體之捐贈)


  私人或團體所有之文件或資料,具有永久保存價值者,檔案中央主管機關得接受捐贈、受託保管或收購之。

  捐贈前項文件或資料者,得予獎勵,獎勵辦法由檔案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五條 (私人或團體資料之複製)


  私人或團體所有之文字或非文字資料,各機關認為有保存之必要者,得請提供,以微縮或其他複製方式編為檔案。

第十六條 (機密檔案之管理)


  機密檔案之管理方法,由檔案中央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定之。

第三章 應用

第十七條 (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之程序)


  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應以書面敘明理由為之,各機關非有法律依據不得拒絕。

第十八條 (閱覽、抄錄或複製之限制)


  檔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各機關得拒絕前條之申請:

  一、有關國家機密者。
  二、有關犯罪資料者。
  三、有關工商秘密者。
  四、有關學識技能檢定及資格審查之資料者。
  五、有關人事及薪資資料者。
  六、依法令或契約有保密之義務者。
  七、其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第三人之正當權益者。

第十九條 (各機關對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申請案之准駁)


  各機關對於第十七條申請案件之准駁,應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其駁回申請者,並應敘明理由。

第二十條 (閱覽或抄錄檔案、禁止行為)
  閱覽或抄錄檔案應於各機關指定之時間、處所為之,並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
  二、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

  三、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


第二十一條 (費用之收取)


  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經核准者,各機關得依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標準收取費用。

第二十二條 (國家檔案開放年限)

  國家檔案至遲應於三十年內開放應用,其有特殊情形者,得經立法院同意,延長期限。

第四章 罰則

第二十三條 (非法運往境外之處罰)


  違反第五條規定,未經核准將檔案運往國外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未遂犯罰之。

第二十四條 (故意銷毀檔案之處罰)


  明知不應銷毀之檔案而銷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違反第十二條之銷毀程序而銷毀檔案者,亦同。

  違反第十三條之規定者,亦同。


第二十五條 (偽造或變造其他方式儲存之紀錄之處罰)


  以第九條微縮或其他方式儲存之紀錄及其複製品,關於刑法偽造文書印文罪章之罪及該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第二十六條 (停止閱覽或抄錄)


  違反第二十條規定者,各機關得停止其閱覽或抄錄。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該管檢察機關偵辦。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各機關調整作業之期限)


  本法公布施行後,各機關之檔案管理,與本法及依本法發布之命令規定不相符合者,各機關應於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期限內調整之。

第二十八條 (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之準用)


  公立大專校院及公營事業機構準用本法之規定。受政府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或團體,於其受託事務範圍內,亦同。

第二十九條 (施行細則之訂定)


  本法施行細則,由檔案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来源于:https://zh.wikisource.org/zh/%E6%AA%94%E6%A1%88%E6%B3%95_(%E6%B0%91%E5%9C%8B97%E5%B9%B4)


小编有话说

关于朱福强对于香港制定《档案法》的文章还有许多许多,由于网络原因以及版面原因,就不一一呈现给大家,只是希望大家能够对香港地区的档案立法有一定的印象。关于这些新闻,小编表示很幸运,我们拥有自己的专属的《档案法》,不管其缺点有多少,但是至少我们拥有这么一项专属法律,所以让我们期待新档案法的制定和颁布。

台湾方面的消息比较难找,很多网站无法查看。先附上台湾《档案法》全文,与大家分享。

由于想要原汁原味的分享,考验大家繁体字认识程度的时候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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