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写了一篇小文,再补充说明几点:
1、根据民诉解释208条,法院接收立案材料后不能当场立案的,如不出具书面凭证是不对的。这是一个重要的信息点,我文中只字未提到,这是不妥当、不合适的,后来在智合与法眼观察重发的,已经补充上去了。
2、尽管我薪水很低,也时常吐槽法院,但我确实很爱法院,我们都希望它能改进工作中的不足之处,我不希望它无端受到攻击,我不喜欢媒体无端妖魔化法院损害司法公信,也不喜欢动辄搞行为艺术的大律师。微信文章可以调侃和俏皮,有不同观点也实属正常,我写文章与我的职业无关。大家都是搞法律行业的,圈子就这么大,尊重是相互的,所以,没必要上来就用恶毒的脏话直接问候人,有些话还请某些所谓的法律人收回自用。
3、我来自农村,在最基层的法庭和乡镇政府都工作过,我深知人生的艰辛,生活的不易,百姓的穷苦,国家法治建设的艰难。所以工作中,我对当事人真的很好,刚工作时曾给老大娘写过赡养诉状,为可怜的申请人写过强制执行申请。我对律师也真的很好、很尊重,关系处的也很好,能够提供便利的,我一定会尽最大努力去提供便利,当天达成调解协议的,绝不会让律师第二天拿到调解书。
4、那些上来就骂我又愚蠢又法盲的法律人,我想告诉你的是,我虽然很不聪明,但数年前司法考试也侥幸考了442分(比2015年全国第一名多一分),我虽然很不聪明,但我进法院时专业课也有幸考了全省第一名。我还想说,尊重是相互的,你要是觉得自己的很厉害,也不用通过贬低别人的方式,或者要不咱们再一起报名参加2016年最后一届的司考,比一比?
5、最后,关于在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能否录音录像的问题,啥也不说了,自己看看下面这个意见吧?这是最高法落实中政委关于涉法信访文件精神出的规定。
这个文件名称,叫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维护人民法院申诉信访秩序的意见》。
第七条规定:申诉信访场所应当配备物品寄存设施,申诉信访人员应当将所携带的具有拍照、录音、录像功能的设备予以寄存。未经允许拍照、录音、录像的,司法警察应当予以制止,删除拍录内容,并可以对行为予以训诫。
第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工作秩序的维护,适用本意见。
虽然我自信自己对法律具有较强的理解和解释能力,但我的很多观点也不一定对。观点可以不同,可以探讨,但那些上来就用恶毒脏话问候辱骂的法律人,你这样做真的好吗?对此,我不会同样回击,我只是一笑而过,不会介意。我也希望这个事情尽快结束,再闹下去只会让圈外人看笑话。
找出并贴出这个文件,绝没有任何幸灾乐祸的意思,我更希望的是全国法院系统,能够以此次事件的发生为契机,改变收立案材料不出书面凭证的陋习,这是我们大家共同的心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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