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郎说事
前几天,安徽淮南师范学院的一名女学生称自己扶起了一名摔倒的老太,结果被讹要负全责。今天又有报道说:郑州16岁的高中生小李的奶奶家竟突然收到一张来自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的传票,传票显示,案由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而被通知人是王老太太年仅16岁的孙子。
类似问题一再涌出,让公众格外纠结。以至有的人认为扶老人会吃亏,从而导致老人跌倒需要帮助时,会出现围观、迟疑。而当老人没有受到救助造成更大悲剧时,舆论又会群起而攻之,指责我们这个社会太冷漠。
其实,《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根据此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民事官司中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即“谁主张,谁举证”,这就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举证规则。此规定的意思是:当事人对自已的主张,要自已提出证据证明。例如:甲认为乙欠了自己钱,就要提出乙欠钱的证据(欠条等),如果乙反过来说钱已经还了,也应提出自己已还钱的证据。
因而,老人跌倒虽然客观存在,作为权益受到侵害的老人和老人的亲属,需要做的是举证。这是一个侵权责任承担的问题,如果无法协商一致打起官司,法律上是有救济途径的。按照侵权责任法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话说回来,“谁主张谁举证”并非绝对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在受害人提供了一系列间接证据证明加害人实施了侵权行为的时候,法院采用“证据推定”原则 进行判断是没有办法的办法,但必须慎之又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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