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LAS CIII
第9条 操作须知
1 本条适用于所有船舶。
2 应在救生艇筏及其降落操纵器之上或附近,设置告示或标志,它们应:
.1 说明此操纵器的用途及此项设备的操作程序,并提出有关须知或注意事项;
.2 在应急照明情况下,容易看清:
.3 使用符合本组织建议的符号。①
① 见通过的IMOA.760(18)决议《与救生设备和装置有关的符号》。
第11条 救生艇筏的集合与登乘布置
1 备有认可的降落装置的救生艇和救生筏,应存放在尽可能靠近起居和服务处所的地方。
2 集合地点应设在紧靠登乘地点。每个集合地点应有足够的场所,以容纳指定在该点集合的所有人员,每人的甲板面积至少为0.35m2。
3 集合与登乘地点均应设在容易从起居和工作处所到达的地方。
4 根据情况,集合与登乘地点应由第II-1章第42条或第43条按所要求的应急电供电的照明系统,给予足够的照明。
5 通往集合与登乘地点的通道、梯道和出口应予照明。该照明系统应能根据情况由II-1章第42条或第43条所规定的应急电源供电。另外,并且作为第II-2/28.1.10条求的标志的一部分,脱险通道到集合地点,应该按本组织为此用途而通过的建议案①,用集合地点的符号加以指明。
6 吊艇架降落的和自由降落的救生艇筏集合与登乘地点的布置,应能使担架病人抬救生艇筏。
7 每处降落地点或每两处相邻的降落地点应设置符合规则6.1.6要求的登乘梯l具,具登乘梯在所有的纵倾至10°情况下和在船舶向任何一舷横倾至20°时,可从该甲板延到最轻载航行水线。但无论如何,在船舶每舷应至少设有l具登乘梯的情况下,主管机关准许以供登人在水面上的救生艇筏的认可装置来代替这些梯子。第31.1.4条所规定的救生可准许用其他能以控制方式下降至水面的登乘设施。
8 如有必要,应设置将吊艇架降落的救生艇筏贴靠并系留在船舷的装置,以便人员安全登乘。
①见通过的IMOA.760(18)和A.752(1S)决议《与救生设备和装置有关的符号》和《客船上低位照的试验和应用》。
第12条 降落站
降落站的位置应确保艇筏安全降落,应特别注意离开推进器及船体陡斜悬空部分,除生艇筏专门设计为自由降落下水者外,应尽可能使救生艇筏能从船舷平直部分降落下水。降落站设置于船的前部,则应设置在防撞舱壁后有遮蔽的地方,对此,主管机关应对降落置强度予以特别的考虑。
第13条 救生艇筏的存放
l 每艘救生艇筏的存放应:
.1 使该救生艇筏及其存放装置,均不会干扰存放在任何其他降落站的任何其他救艇筏或救助艇的操作;
.2 在安全和可行的情况下,尽可能靠近水面,而且对除需抛出船外降落的救生筏的救生艇筏,应处于这样的位置,即:在登乘位置上的救生艇筏,当满载船舶不利纵倾至10°情况下向任何一舷横倾达20°或横倾到船舶露天甲板的边缘入水中的角度(以两者中较小角度者为准)时,应离水线不少于
.3 处在持续使用准备状态,使2名艇员能在少于5min内完成登乘和降落准备工作;
.4 配齐本章和规则所规定的装备;
.5 在可行范围内,存放在安全的并有遮蔽的地方,并加保护免受火灾和爆炸引起损害。尤其是油船上的救生艇筏(第31.1.4条所要求的救生筏除外),不应存放货油舱、污油舱或其他含有爆炸性或危险性货物舱的上方。
2 顺船舷降落的救生艇应存放在推进器之前尽量远的地方。在船长为
3 救生艇应附连于其降落设备上存放。
4.1 每只救生筏的存放应将其首缆牢固地系在船上。
4.2 每只救生筏或成组救生筏的存放,应设有一符合规则
4.3 救生筏的存放应能做到:当筏从其系固装置上解脱时,能用人工释放1只筏或器。
4.4 上述4.1和4.2的规定不适用于第31.1.4条所要求的救生筏。
5 吊筏架降落的救生筏应存放在吊筏钩可到达的范围内,除非设有某些转移设施,有在本条之1.2所规定的纵倾和横倾范围内或因船舶摆动或动力故障而不致造成无法操作。
6 用于抛出舷外降落的救生筏的存放,应能容易地转移到船舶的任一舷降落,除非舶每舷已按第31.1条所要求的救生筏总容量,且能在任一舷降落。
【待续】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