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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罗仕杰

  壹、概述

  

  <秦律十八种>发现於墓主躯体右侧,共两百零一枚简、律文一百零八条,包括田律(六条)、厩苑律(三条)、仓律(二六条)、金布律(十五条)、关市律(一条)、工律(六条)、工人程(三条)、均工律(二条)、徭律(一条)、司空律(十三条)、军爵律(二条)、置吏律(三条)、效律(八条)、传食律(三条)、行书律(二条)、内史杂律(十一条)、尉杂律(二条)、属邦律(一条)。出土时原简已散乱,律文的每条末尾都有律名或律名的简称,因此整理时对各类法律的条文都采用集中的方式加以排列。

  从同墓出土的<效律>与<秦律十八种?效律>进行对比,可推知<秦律十八种>的每一种律大约都不是该律的全文,抄写人只是按需要摘录了十八种秦律的部分条文,虽然如此,对於研究秦的政治法律与经济制度仍然是一组很宝贵的资料。

  值得注意的是,在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包含二十七种律、一种令)中,与<秦律十八种>律名重复者包括置吏律、传食律、田律、行书律、效律、徭律、金布律七种,律名近似者有□市律及爵律两种。由於<二年律令>据出土报告考订为汉初吕后二年所修订的法律,因此,对<秦律十八种>与<二年律令>律文进行比较研究,是了解「汉承秦法」细节的重要关键。

  

  

  贰、内容介绍

  

  

  目前有关<秦律十八种>之分析,仍以栗劲《秦律通论》较为全面,依据栗著,可将<秦律十八种>分为经济法规与行政法规两部分。

  

  


一、有关经济法规部分


  包括田律(六条)、厩苑律(三条)、仓律(二六条)、金布律(十五条)、关市律(一条)、工律(六条)、工人程(三条)、均工律(二条)、效律(八条),共计七十条律文。

  

  

  1、田律(六条)

  田律,<语书>作<田令>,简文共六条。就其内容来说,主要是有关管理农田生产的法律,其中也包括有关分配土地的内容。对於受灾农田要求迅速以书面报告灾情,并详细规定文书传递的方式,显示秦国重农的一面。(第1-3简)此外,律文中对於生态的保育颇为重视。(第4-7简)

  律文中其他部分的条文亦值得注意,如:「入顷刍稾,以其受田之数,无豤(垦)不豤(垦),顷入刍三石、稾二石。」(第8简)可与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田律>:「入顷刍稾,顷入刍三石;上郡地恶,顷入刍二石;稾皆二石。」(第240简)可相互对照,显示汉代仍沿袭秦的徵收数额,仅对部分地区予以放宽。此外,田律部分律文,例如「百姓犬入禁苑中而不追兽及捕兽者,勿敢杀;其追兽及捕兽者,杀之。河(呵)禁所杀犬,皆完入公;其它禁苑杀者,食其肉而入皮。 田律」(第6-7简)《龙岗秦简》也出现相应的内容:「?它禁苑,食其肉而入其皮?」(第83简),可由此进一步了解秦的禁苑管理制度。

  

  

  2.厩苑律(三条)

  厩苑律,简文仅有三条,秦简整理小组注云:「厩苑律,管理饲养牲畜的厩圈与苑囿的法律。」栗劲《秦律通论》认为秦简整理小组之解释将厩苑律限於管理厩圈与苑囿,与简文中的耕牛「大课」、处理公马牛死亡等关於发展畜牧业的法律规定不相符合,解释较为狭窄。《晋书?刑法志》:「汉承秦制,萧何定律,除参夷连坐之罪,增部主见知之条,益事律兴、厩、户三篇,合为九篇。」从<秦律十八种?厩苑律>来看,萧何仅在秦律的基础上增益厩律的内容,而非独创。沈家本《汉律摭遗》指厩律包括逮捕、告反、逮受、登闻道辞、乏军之兴、奉诏不谨、不承用诏书、上言变事、惊事告急等九项。受限於史料不足,细节部分多未言及。若能相互参考《睡虎地秦简》、《龙岗秦简》与居延、敦煌汉简中的相关记载,对於了解秦汉时期畜牧业发展及管理应有相当的助益。

  

  3.仓律(二六条)

  秦简整理小组注云:「仓律,关於粮草仓的法律。」<秦律十八种>中有关仓律的内容较多,共计二十六条。律文中包括了谷物入仓、发放的登记及管理,规定十分繁琐、严格,在过程中甚至要求主事的官吏不能换人,并且需要向县廷上报刍稾的出入状况,如有疑问,则需在县廷派来的官员监督下重新清点并作记录、上报。(第21-33简)还有不同品种的稻谷应分开统计、储积,并制作领取口粮的名册。(第34-37简)不同品种的谷物每亩应发放多少种子、能舂出多少米都有规定。(第38-43简)外出洽公领取食粮的官吏,回来后要扣除已领取的部分。(第44-46简)此外,关於传马的餵食、城旦舂、隶臣妾等刑徒发粮的标准、赎隶臣妾的原则都有严格的规定。(第47-62简)日本学者对秦仓的研究颇为关注,富谷至、太田幸男、大栉敦弘等人皆有专文发表。

  

  

  4.金布律(十五条)

  简文共计十五条。秦简整理小组注云:「金布律,关於货币、财物方面的法律。汉代有金布律,或称金布令,《汉书?萧望之传》注:『金布者,令篇名也,其上有府库金钱布帛之事,因以名篇。』《晋书?刑法志》:『金布律有毁伤亡失县官财物,……金布律有罚赎入责以呈黄金为价,……。』」值得注意的是,在<秦律十八种?金布律>中对於当时市面上流通的钱币品质并未特别要求,如「钱善不善,杂实之。出钱,献封丞、令,乃发用之。百姓市用钱,美恶杂之,勿敢异。 金布」(第64-65简)。汉承秦法,<二年律令?钱律>亦有相应的律文:「钱径十分寸八以上,虽缺铄,文章颇可智(知),而非殊折及铅钱也,皆为行钱。金不青赤者,为行金。敢择不取行钱、金者,罚金四两。」(第197-198简)

  

  

  此外,还有关於以布帛做为货币的标准,如「布袤八尺,福(幅)广二尺五寸。布恶,其广袤不如式者,不行。 金布」(第67简)以及当时钱、布换算的比例:「钱十一当一布。其出入钱以当金、布,以律。」(第67简)这些资料对於了解秦时的货币制度及物价可说极为重要。

  

  

  5.关市律(一条)

  简文仅有一条,秦简整理小组注云:「关市,官名,见《韩非子?外储说左上》,管理关和市的税收等事务。《通鉴?周纪四》胡注认为关市即《周礼》的司关、司市,『战国之时合为一官』。此处关市律系关於关市职务的法律。」此外,对於简文「为作务及官府市,受钱必辄入其钱缿中,令市者见其入,不从令者赀一甲。 关市」(第97简)中的「作务」,秦简整理小组指出:「王先谦《补注》引周寿昌云:『作务,作业工技之流。』即从事於手工业。」《龙岗秦简》第10简注释〔三〕将「作务」释为做工、劳动之义。<二年律令?金布律>(第429简)中也出现「作务」一词,整理小组直接释为「手工业」。

  

  

  6.工律(六条)、工人程(三条)、均工律(二条)

  工律、工人程、均工律皆是管理官营手工业的法律。工律中对制造器物要求标准一致,如「为器同物者,其小大、短长、广亦必等。工律」(第98简)、「为计,不同程者毋同其出。 工律」(第99简)。此外,还有对度量衡器的校正非常严格,如「县及工室听官为正衡石赢(累)、斗用(桶)、升,毋过岁壶<壹>。有工者勿为正。 (假)试即正。 工律」(第100简)此外,关於器物的管理、借用都有详细的规定。

  至於工人程,秦简整理小组云:「工人程,关於公营手工业生产定额的法律规定。」例如「隶臣、下吏、城旦与工从事者冬作,为矢程,赋之三日而当夏二日。 工人程」(第108简)即是有关冬季劳动时放宽标准,三天收取相当夏季两天生产定额的规定;此外,还有各种隶妾劳动标准的换算(二至五名隶妾相当於一名工匠)。

  均工律简文共三条,仅有两条有律文,另一条则只有标题而无内容。其中对於工匠的养成有严格规定,并规定技艺可做工匠者不应被要求担任赶车、做饭的工作。

  

  

  7.效律(八条)

  效律详细规定了核验县和都官物资帐目的一系列制度。对於在军事上有重要意义的物品如兵器、铠甲及皮革等,规定尤为详尽。特别是对於度量衡器,律文明确规定了误差的限度,这是贯彻统一度量衡政策的法律保证,对巩固国家经济有很重要的作用。目前可见效律除<秦律十八种>外,同墓另有出土更完整之<效律>。此外,<二年律令>中亦包含<效律>之部分条文,可将三者进行比对研究。

  


二、有关行政法规部分


  

  包括徭律(一条)、司空律(十三条)、军爵律(二条)、置吏律(三条)、传食律(三条)、行书律(二条)、内史杂律(十一条)、尉杂(二条)、属邦律(一条),共计三十八条律文。

  

  

  1.徭律(一条)

  <秦律十八种?徭律>仅有一条。《史记?陈涉世家》:「二世元年七月,发闾左适戍渔阳,九百人屯大泽乡。陈胜、吴广皆次当行,为屯长。会天大雨,道不通,度已失期。失期,法皆斩。」然而律文却显示对失期的最高处罚仅为「赀一甲」:「失期三日到五日,谇;六日到旬,赀一盾;过旬,赀一甲。」由此可知,失期当斩的法律应当是日后修订的。

  

  

  2.司空律(十三条)

  秦简整理小组注云:「司空,官名,掌管工程,因当时工程多用刑徒,后来逐渐成为主管刑徒的官名。」司空律主要是关於司空职务的法律。律文中司空多指「县司空」。内容分别包括工程建设(第125-132简)及刑徒管理两方面(第133-152简)的法律规定。前者针对筑墙的模板、横木等建筑材料的损耗,借用官府牛车损害的赔偿、车辆修缮、书写材料的搜集与储存都有详细规定。后者针对刑徒以劳役抵偿债务、口粮发放、服装、刑具佩带、赎免等方面都有规定。

  

  

  3.军爵律(二条)

  军爵律仅有两条。其中一条「从军当以劳论及赐,未拜而死,有罪法耐?(迁)其后;及法耐?(迁)者,皆不得受其爵及赐。其已拜,赐未受而死及法耐?(迁)者,鼠(予)赐。 军爵律」(第153-154简),说明在拜爵前有有罪犯法应耐迁者,皆不得拜爵。此条法令为汉所承袭,在<二年律令?爵律>中也出现相应的律文:「当 (拜)爵及赐,未 (拜)而有罪耐者,勿 (拜)赐。」(第392简)。此外,还规定可以用爵位赎免身为隶臣妾的亲人。(第155-156简)

  

  

  4.置吏律(三条)

  律文仅三条,其一:「县、都官、十二郡免除吏及佐、群官属,以十二月朔日免除,尽三月而止之。其有死亡及故有夬(缺)者,为补之,毋须时。 置吏律」(第157-158简)秦简整理小组注云:「据《史记》,秦只有十二个郡的时期,至少应在秦始皇五年以前。」可据此推测律文的形成年代。后二条牵涉官吏的任免及职务代行规定,居延及敦煌汉简中有许多实例可供参考。

  

  

  5.传食律(三条)

  共计三条律文,主要是针对有关驿传应依据官员身分供给饭食的法律规定。尚未全面发表之悬泉汉简中应有实例可供参考。

  

  

  6.行书律(二条)

  共计两条律文,主要是关於传送文书的法律规定。居延汉简中有许多实例值得参考。

  

  

  7.内史杂律(十一条)、尉杂(二条)

  秦简整理小组注云:「内史杂,关於掌治京师的内史职务的各种法律规定。」「尉杂,关於廷尉职务的各种法律规定。」栗劲《秦律通论》认为,当年李悝写成<盗法>、<贼法>、<捕法>、<囚法>之外,又将不能包括在四篇之中需要惩罚的行为编入<杂法>。栗著由此推论秦律中应有诸如「尉律」、「内史律」等律名。除此之外,栗著还指出目前所见十一条关於内史杂律的律文杂乱无章,其中包括一条要求在县的都官应抄写常用法规的规定,一条都官机关注销和补充办公物品的规定、一条只能用书面报告而不能用口头报告的规定、四条有关人事任免的规定、一条关於「学室」入学资格的规定、一条检验度量衡和外借度量衡器械的规定(此条可与「县及工室听官为正衡石赢(累)、斗用(桶)、升,毋过岁壶<壹>。有工者勿为正。 (假)试即正。 工律」(第100简)相互参看)以及两条粮食的守卫和防火的规定。

  尉杂律计两条,其中「岁雠辟律於御史。 尉杂」依秦简整理小组所注,指的是廷尉到御史处核对法律条文。另一条缺字过多,不能译释。

  

  

  8.属邦律(一条)

  秦简整理小组注云:「属邦,管理少数民族的机构,……汉代因避汉高祖刘邦讳,改称属国、典属国,见《汉书?百官表》。本条为关於属邦职务的法律。」律文记载了当时各道官府输送隶臣妾或被收捕的人在发给衣食等方面需要注意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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