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一十一条
矿井应当配备与矿井涌水量相匹配的水 泵、排水管路、配电设备和水仓等,并满足矿井排水的需要。除正在检修的水泵外,应当有工作水泵和备用水泵.工作水泵的能力,应当能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正常涌水量(包括充填水及其他用水)。备用水泵的能力,应当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70%。检修水泵的能力,应当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25%。工作和备用水泵的总能力,应当能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最大涌水量。
排水管路应当有工作和备用水管,工作排水管路的能力,应当能配合工作水泵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正常涌水量。工作和备用排水管路的总能力,应当能配合工作和备用水泵在20h 内排出矿井24h的最大涌水量。
配电设备的能力应当与工作、备用和检修水泵的能力相匹 配,能够保证全部水泵同时运转。
第三百一十二条
主要泵房至少有2个出口,一个出口用斜巷通到井筒,并高出泵房底板7m以上;另一个出口通到井底车场,在此出口通路内,应当设置易于关闭的既能防水又能防火的密闭门。泵房和水仓的连接通道,应当设置控制闸门。
排水系统集中控制的主要泵房可不设专人值守,但必须实现图像监视和专人巡检。
排水系统集中控制的主要泵房可不设专人值守,但必须实现 图像监视和专人巡检。
第三百一十三条
矿井主要水仓应当有主仓和副仓,当一个 水仓清理时,另一个水仓能够正常使用。
新建、改扩建矿井或者生产矿井的新水平,正常涌水量在1000m3/h以下时,主要水仓的有效容量应当能容纳8h的正常涌水量。
正常涌水量大于1000m3/h的矿井,主要水仓有效容量可以按照下式计算:
V=2(Q+3000)
式中 V———主要水仓的有效容量,m3;
Q———矿井每小时的正常涌水量,m3
采区水仓的有效容量应当能容纳4h的采区正常涌水量. 水仓进口处应当设置箅子.对水砂充填和其他涌水中带有大量杂质的矿井,还应当设置沉淀池。水仓的空仓容量应当经常保持在总容量的50%以上。
第三百一十四条
水泵、水管、闸阀、配电设备和线路,必须经常检查和维护.在每年雨季之前,必须全面检修1次,并对全部工作水泵和备用水泵进行1次联合排水试验,提交联合排水试验报告。
水仓、沉淀池和水沟中的淤泥,应当及时清理,每年雨季前必须清理1次。
第三百一十五条
大型、特大型矿井排水系统可以根据井下 生产布局及涌水情况分区建设,每个排水分区可以实现独立排水,但泵房设计、排水能力及水仓容量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三百一 十一条至第三百一十四条要求。
第三百一十六条
井下采区、巷道有突水危险或者可能积水的,应当优先施工安 装防、排水系统,并保证有足够的排水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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