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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中的哪些约定是无效的?

在民间借贷过程中很少有人签订正式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往往被简化为借条,只要借条中能体现出借贷的内容,借款合同关系也是成立的。借贷双方应当约定还款期限(如无还款期限的约定,则允许借款方随时返款)、利率等。


不过借条如果存在以下问题,就是无效的:

1、双方约定利息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利率上限的4倍,这样的利息是“高利贷”,利息条款是无效条款,超过的部分不受合同法的保护。


2、借条中的复利条款无效。复利就是讲利息计入本金赚取高额利息的,仅仅保护真实本金及其利息,复利部分无效。


3、借条的出借人应当是个人,非银行、非金融机构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贷款人的民间借款合同是无效合同。


4、借条的主体应当是有行为能力的。如自然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如果得到其监护人的追认,则该合同发生法律效力,否则该合同无效。


5、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受损害方的变更权或撤销权应当依法行使。


6、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款合同无效,不受合同法的保护。


7、名为联营实为借贷或者企业间的借贷,如经过法院审理,双方约定的利息依法需要收缴。所谓名为联营实为借贷,意思就是以联营的协议完成借贷的实质。联营各方本应风险共担,但协议中约定必须要返还本金及利息多少,这类约定就会被认定为违法约定,名为联营实为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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