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2013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实施后,北京、上海、广州和深圳等地法院都出现拒绝实习律师立案、签收相关法律文件和出庭等现象,新民诉58条规定在禁止一般的公民代理之时亦将大量的实习律师排除在外,即实习律师将不能以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和执业律师一起参与民事诉讼业务。但是,在实践中各地法院做法并不一致,有些法院允许实习律师同律师一起出庭,有些则不允许。然而随着2015年新民诉法司法解释的正式出台,彻底改变这一现状,那么实习律师到底是否有权作为诉讼代理人出庭呢?
新民诉58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然而,上述条款中“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是否包括实习律师,并未明确,也是造成各地做法不一致的根本原因。
然而随着2015年新民诉法司法解释的正式出台,让实习律师彻底没有作为诉讼代理人出庭的机会。
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88条明确规定:
诉讼代理人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
(一)律师应当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以及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
该条款的要求,也就意味着实习律师彻底被排除代理诉讼案件之外。
法律顾问工作室提醒:以上新规希望引起实习律师的足够重视,避免因小失大,否则万一遭到投诉,可能会影响到将来申请律师执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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