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的职工李女士碰到了一件怪事,明明月收入15000元,休了4个多月产假总计拿到的生育津贴却只有15000元,相当于她工作时一个月的工资。她向公司人事询问,却发现自己是有理说不清。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事件到底是怎么回事呢?快来看看↓↓↓
《以案说法》由市总工会和劳动报联合制作,今后将定期推出,敬请关注。
原来公司并没有按照她每月15000元的工资标准作为社保缴费基数,导致她领取的生育生活津贴金额远低于实际收入。与单位交涉无果之后,无奈之下,李女士来到朱雪芹职工法律援助工作室寻求帮助。
调解员给李女士提供了两种解决途径——
并告知李女士,如果与单位协商不成,可以来工作室申请免费法律援助,工作室将会指派专家律师帮助她解决这个问题。
生育生活津贴=单位平均工资/30*产假天数(包含产假和生育假)
本市生育保险待遇怎么规定?一起来看看↓↓↓
一、参加本市生育保险,且符合国家和本市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女职工生育、流产的,可以按规定向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育保险待遇。
二、女职工生育、流产当月用人单位为其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或者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9个月的,其生育生活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
三、女职工生育、流产当月用人单位为其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不满12个月且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不满9个月的,其生育生活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已缴费月数÷12后所得的比例支付,剩余部分由女职工生育、流产当月所在用人单位先行支付;用人单位为该职工累计缴费满12个月或者连续缴费满9个月后,可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拨付已先行支付的费用。
四、本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本市已有规定如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用人单位不得因为女职工怀孕,在产假期间降低其工资性收入■如果有降低情况,职工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补足差额
开庭后,仲裁部门采信了李女士月工资15000的主张,并支持了李女士要求补足生育生活津贴差额近5万元的诉求。
那么,生育生活津贴在什么情形下应该补差?
生育生活津贴低于产假前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单位上年职工月平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市平工资300%以上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劳动者在证据的采集、保存上往往缺乏意识,但维权往往是需要依靠证据的。案例中,可以说,一组关于每月工资的间接证据帮助李女士拿回了“奶粉钱”,结局令人满意。但若没有这些间接证据,这场官司的难度恐怕就要升级了。
那么在日常生活中,在没有直接证据的情况下,哪些间接证明可以帮助我们维护权益呢?
间接证据可包括——
劳动者应尽可能保留相关凭证,有利于日后被侵权时维护自身权益。
对于“三期”女职工产假期间,用人单位是不需要支付劳动报酬的,改由生育保险基金来支付生育生活津贴,所以劳动者要特别留意,尤其是劳动合同当中,它约定的低于实际发放的时候,那么要固定相应的证据,等到发生这些争议的时候,可以通过这些证据来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