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朝阳区京顺路西八间房路口,李某驾驶夏利小轿车与康某驾驶的大货车相撞,夏利车内乘坐的赵某、金某当场死亡,夏利车司机李某受伤。经认定,两车负同等责任,但夏利车没有上第三者责任险。死者赵某是农村村民,父母早逝,没有结婚,而死者金某是城市居民,已经结婚,并有老母亲和未成年的孩子要抚养。赵某的亲属、金某的亲属分别起诉到了法院。他们认为作为乘车人,死者没有过错,夏利司机李某和大货车司机康某及大货车所有人唐某应当连带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两个案件的原告也都根据新交法76条,起诉大货车的保险公司,要求保险公司先行赔付10万元保险金。
保险公司认为,新交法76条所称强制责任险在我国尚未建立,因此保险公司不能承担责任;同时保险金只有10万元,不知道应当怎样分配给所有受害人,而且小轿车司机李某也是事故受害人,属于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范围,他的利益怎样保护。在李某发声明放弃对保险金的请求后,法院对两个案件同时进行了判决。
法院认为,李某和康某虽然共同造成了赵某、金某的死亡,但是二人的行为没有主观联系,客观上也是各自行为,不是共同侵权行为,因此二人应当承担同等责任而不是连带责任。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虽仍为商业险种,但是在现实中,各地已通过行政强制方式推广,使其具有了强制性,为了实现新交法的立法宗旨,妥善处理纠纷,保护受害人利益,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考虑保险公司的责任应当以被保险车辆所承担责任为基础,且保险金仅有10万元,不能同时满足所有受害人的要求,因此法院对保险公司分配保险金的规则作出判决,而不确定具体数额。
最后,法院判决大货车所有人唐某赔偿死者金某20余万元,赔偿死者赵某8万余元;夏利司机李某对死者金某亲属赔偿20万余元,对死者赵某赔偿8万余元。同时,法院还判决,保险公司应当在唐某对两个案件的原告承担的赔偿责任确定生效后,按赔偿金比例分配10万元保险金案件的两个原告当庭表示同意法院判决。
在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死亡,其损害赔偿除了抢救的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包括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时,还应该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1、丧葬费
承担死者丧葬义务的人,有权要求义务人支付丧葬费。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6个月总额计算。
2、被扶养人生活费
若死者有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需要扶养,赔偿义务人需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数额按照受诉法院地上一年度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分为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地上一年度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赔偿时间/年
赔偿时间的计算方法为:
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其成年,即至18周岁,如被扶养人为10周岁,赔偿时间为8年;
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赔偿时间为20年。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如被扶养人是65周岁的,赔偿时间为20-5=15年;75周岁以上的,赔偿时间为5年。
3、死亡补偿费
死亡补偿费的数额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分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的。
死亡补偿费=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赔偿时间/年
赔偿时间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4、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作为死者的近亲属,因亲人死亡造成精神损害的,有权向法院清酒赔偿义务人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造成严重后果的,法院可以根据其请求判令赔偿义务人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需要注意的是,这个请求权仅限于死者的近亲属。
由此看来,交通事故的死亡赔偿并不都是一样的,不同的地区有不同的标准,不同的人也有不同的标准,如城镇户口与农村户口的人得到的赔偿就不同。另外,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赔偿义务人也应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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