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 证 书
春江区经信局:
我商行因管理不善,在家电以旧换新过程中出现了违规的现象,现通过贵局的批评教育,我商行已进行认真的检讨和整改,并按照贵局《整改通知书》的要求,建立和完善了财务制度和管理制度,并对职工进行了严格的教育和培训,我商行严格按照家电下乡流通网点管理细则实施家电下乡政策。严格遵守《家电下乡流通网点管理实施细则》有关销售网点管理实施细则如下条款:
第一条 销售网点应当在显著位置悬挂统一的“家电下乡指定店”标识,张贴统一的家电下乡产品公示栏和购买须知,在产品公示栏中明确公布该网点销售家电下乡产品的具体型号和中标最高限价,宣传中标产品型号、价格及申领补贴流程等政策。
第二条 销售网点应设立家电下乡专柜(专区),销售经授权销售的家电下乡产品,在专柜(专区)不得销售其他家电产品或未经授权销售的家电下乡产品。
第三条 销售网点应配备家电下乡产品专销人员,其中熟悉计算机操作的工作人员不少于2人。
第四条 销售网点严禁发生以下行为:
(一)抽取产品标识卡,将家电下乡产品作为非家电下乡产品销售;
(二)擅自更换家电下乡产品商标、型号,或以家电下乡名义销售未获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的产品、非家电下乡产品以及假冒伪劣产品;
(三)在家电下乡产品销售过程中虚假宣传,误导或欺骗消费者;
(四)未遵守家电下乡产品价格规定,终端销售价格高于中标价格;
(五)私自留用标识卡及其复印件,留取或复印农民、国有农林场职工等补贴对象户口簿、身份证等领取补贴的有关资料,录入虚假购买信息等;
(六)其他具有骗补动机的行为。
第五条 销售网点必须为购买家电下乡产品的购买人开具税务发票,并在发票上注明产品商标、型号、实际销售价格、产品标识卡号、购买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等信息。
第六条 销售网点应当在农民购买家电下乡产品时查看其相关身份证明,对符合补贴条件的,应按《家电下乡操作细则》规定的时间,在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中录入产品的销售及补贴备案信息。
第七条 对于非补贴对象购买家电下乡产品,销售网点也应当按《家电下乡操作细则》规定的时间在系统中如实录入。
第八条 代理审查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的销售网点应当对购买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及储蓄存折等基础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如因销售网点责任造成信息泄露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赔偿经济损失并追究相应责任。
销售网点负责所售家电的安装调试、使用辅导,要做到包教包会。需要送货的产品,保证送货上门。满足用户服务要求,实现县市用户24小时之内、乡村用户48小时之内、偏远乡村72小时之内上门服务。销售网点负责家电维修、保养维护等服务,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家电产品的三包规定。
我商行在今后的家电下乡工作中,保证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家电下乡的规章制度细则,开展家电下乡工作,保证今后绝不弄虚作假。
韶关市春江区大民家电商行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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