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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公费医疗报销问答_海澜

  北京大学公费医疗报销问答

  2009-11-03 22:21阅读:

  北京大学公费医疗报销问1、公费医疗报销时间和地点?

  答:报销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45;报销地点在医院二楼216房间。当月累计发生金额500元以上、急诊患者、就近医疗患者及住院患者需在周一、周三、周五上午238房间签字后方可报销。每月第二个周二(原则上)、月末最后一个工作日和年底前最后五个工作日不对外办公。如有变化,医院会另行通知或网上告知。

  2、公费医疗报销截止时间有何具体规定?

  答:门诊发票应及时报销。住院发票应在患者出院一个月内送交财务室。遇节假日,医院会另行通知或网上告知。

  3、报销时本人应做好哪些准备?

  答:请携带校园一卡通、门诊费用收据、医疗保险专用处方底方、费用明细清单。如果离退休人员在校外就近医院就医的,还需携带就近医疗证复印件。如在校医院以外医院就医,还需携带转诊单,转诊单在转诊时限内盖章有效。

  4、如何整理报销单?

  答:按时间先后顺序排列单据,时间早的放在上面。每张收据后附处方底方、费用明细单、转诊单。

  5、哪些人员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答:由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在编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计划内招收的本科生、研究生、博士生和经批准因病休学一年保留学籍的学生以及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因病不能分配工作在一年以内者。[参见(90)京卫公字第100号]

  6、哪些费用公费医疗不予报销?

  答:不属于公费医疗经费报销的自费药品、挂号费、特护费、陪护费、病历费、煎药费、取暖费、空调费、医疗咨询费、查体费、防疫费、急救车费、镶牙费、验光费、整形费等;打架、斗殴、酗酒、交通肇事、自杀发生的医疗费;出国和到港澳台地区探亲、考察、进修、讲学期间发生的医疗费;公费医疗规定“报销以外”的费用。[参见(90)京卫公字第100号]

  7、公费医疗对取药量有何规定?

  答:门诊开药量急性病不得超过三日量,慢性病不超过七日量,行动不便者可开两周量。中草药限七付药量。离、退休人员患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慢性肝炎、肝硬化、结核病、精神病、癌症、脑血管病、前列腺肥大疾病,且病情稳定需长期服用同一类药物的,可放宽到不超过一个月量。特别注意:重复开药、提前取药、超量取药均不能报销。[参见京劳社医保发(2004)1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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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药品是否可以外购?

  答:个别门诊病人因病情需要,外购短缺药品,由主管领导签字后方可外购 [参见(90)京卫公字第100号]。在指定的转诊医院看病,遇到该院缺药必须外购时,可持该院盖有“外购”图章的处方并经校医院主管院长审批后在北京市医保定点药房购买,然后凭外购处方及单据按规定报销。[参见校发(1996)67号]

  9、 急诊费用如何报销?

  答:1、外出时发生急症,在就近公立医疗机构救治者,需带急诊诊断书或急诊病历(一次处方不得超过三日剂量)、急诊收费收据、医疗报销专用处方底方、费用明细清单及单位证明,经审核同意后按规定报销(限急诊本次)2、家住校园或校园附近非外出时发生的急症,均在本院救治。若病情需要转院时,由值班医生开具转诊单。自去外院治疗的医药费不予报销。3、教职工因工出差,探亲期间发生急症可在就近的一所公立医院诊治,报销时需带急诊诊断书或急诊病历(一次处方不得超过三日剂量)、急诊收费收据、医疗报销专用处方底方、费用明细清单及单位证明,经审核同意后按规定报销(限急诊本次)[参见校发(1996)67号]

  10、如何办理外院住院借款手续?

  答: 经批准转外院住院的教职工、学生,需持住院通知书、校医院转诊单到患者所属院系开具“北京大学住院借款预支款单”,3万(含3万)可直接到学校财务部办理借款手续。3万元以上者需经校医院主管院长签字后,到学校财务部办理借款手续。

  11、转外院就医有何规定?

  答:需到外院检查、治疗的患者由相关医师开具转诊单,转诊单在转诊期限内有效。公费人员需转院时,由校医院开具转院单,转往合同医院;公疗人员患专科疾病需要转院时,可由校医院直接转往规定的专科医院.专科医院限地坛医院、佑安医院、三0二医院、安定医院、回龙观医院、北京肿瘤医院、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北京妇产医院、阜外医院、北医六院、安贞医院、(限心血管病)、同仁医院(限眼、耳鼻喉病)积水潭医院(限骨科病)、天坛医院(限神经外科疾病)。转专科医院的转诊单需接恰医院盖章;特殊情况要求转往上述以外的医院,须由合同医院开具转诊单;特殊情况需转外省市就医,由个人提出申请,单位审核盖章,校医院主管院长审批,报市医保中心批准后方可转外省市就医。[参见校发(1996)67号]12.、个人负担标准如何规定? [参见校发(1996)67号、(2000)111号]

  人员类别 本院门诊 合同医院 非合同医院 住院

  ≤3000 ﹥3000 门诊 门诊 ≤10000 ﹥10000

  在职 20% 10% 20% 30% 10% 6%

  退休 10% 5% 10% 15% 5% 3%

  学生 10% 5% 10% 15% 5% 5%

  13、 费用收据丢失该如何办?

  答:医疗费用票据应妥善保管,如有丢失,应马上到相关定点医疗机构办理相关证明。医疗机构有发票底联的,提供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同时加盖财务专用章;无发票底联的提供《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丢失医疗费用票据核对证明》,同时加盖财务专用章。办理证明材料后,于医疗费用发生当年的次年4月1日至4月30日持《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丢失医疗费用票据补支申请》、丢失票据证明材料、处方底方以及检查、治疗费明细清单统一申报。[参见京医保发(2007)66号]

  14、大型医疗设备检查费超过200元与个人挂钩比例是多少?

  答:因病情需要,使用大型医用设备进行检查、治疗的费用(含经批准列入报销范围单项检查、治疗费在200元以上的项目),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卫政发(97)第9号“个人负担比例应适当高于一般检查、治疗费的负担比例”精神,个人需负担所需费用的20%,退休减半,离休干部、老红军、在乡二等乙级以上革命残疾军人个人不负担。[参见京卫公字(1998)14号]

  15、单项费用超过500元(含500元)的贵重医用材料如何报销?

  答:在检查、治疗项目中单项费用超过500元(含500元)的医用材料属贵重医用材料,使用贵重医用材料(含一次性医疗器械、一次性进口医用材料等),公费医疗经费报销所发生费用的50%。使用贵重医用材料需由经治医生填写“贵重医用设备及材料检查、治疗审批表”,家属签字,医院公费医疗办公室审批备案后,方可按公费医疗管理规定报销。[参见京卫公字(1998)14号]

  16、《医疗照顾人员就医凭证》丢失怎么办?

  答:《医疗照顾人员就医凭证》由市医保中心负责印制、核发,不得涂改、转借。如有丢失,由学校人事部核实后出具证明,由公费医疗报销组负责上报市医保中心办理挂失、补办等有关手续。

  17、持有《医疗照顾人员就医凭证》的人员如何办理住院手续?

  答:上述人员住院时,符合公费医疗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记帐后直接向市医保中心申报结帐,不需要办理支票借款手续。提醒老师注意以下几点:1)到合同医院、就近医院住院须出示卫生部保健局或北京市保健委员会办公室发放的《医疗证》或《优诊证》和市医保中心核发的《医疗照顾人员就医凭证》(简称两证)。2)到本市其它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除出示两证外,还必须同时出具合同医院的转诊转院证明(急诊除外)。3)到指定的本市专科医院住院除出示两证外,还必须同时出具校医院的转诊证明。4)因公外出或探亲期间(仅限境内)突发疾病不能回京治疗的,或因病情需要批准转往外地的,可在当地县级(含)以上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自己先垫付。出院后持疾病诊断书、住院费用结算明细单、收据及单位证明到报销室审核报销。[参见京劳社医保发(2006)32号]

  18、医疗照顾人员就近医院如何变更?

  答:本人提出变更申请,说明变更原因和需要变更的就近医院,本单位盖章。信息科根据本人的申请修改电子数据库,同时收回原《医疗照顾人员就医凭证》。由公费医疗报销组负责上报市医保中心办理变更《医疗照顾人员就医凭证》等有关手续。[参见京劳社医保发(2006)32号]

  19、如何办理出院报销手续?

  答:患者出院后应及时报销医药费(出院后30天之内)。若有以支票方式退住院余款的,请在5天之内交到校财务处。报销时请携带《住院收费专用收据》、《XX医院住院费用收据清单》、《公费医疗、医疗保险住院费用结算清单》(结算清单需盖所住医院医保办章)、出院诊断书、押金收据及转诊单。

  20、新生什么时候享受公费医疗的待遇?

  答:新生入学时按国家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必须进行入学体检,计划内学生在体检结果审核合格后按照学籍管理规定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21、 参加太平人寿保险的学生如何办理住院费报销?

  答:由学生本人填写理赔申请书,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或学生证复印件。由校医院审核理赔学生名单,学生公费医疗自负部分(不含自费)由学校和保险公司结算。

  22、学生在外地实习如何报销?

  答:学生在外地实习(或社会实践)期间患病治疗(指门诊费用),报销时需持本系证明、医院诊断证明及收费单据,按每人7.5元/月的额度报销,超过部分自理。[参见校发((1996)67号]

  23、学生寒暑假期间患病如何报销?

  答:学生寒暑假期间患病(指门诊费用),需持本系证明和公立医院急诊诊断证明、收费单据、处方、按每月公费医疗标准费的3倍(即7.5*3)报销。[参见校发(1996)67号]

  24、学生休假期间医疗费用如何报销?

  答:学生休假期间(一年内)应在指定的一所公疗医院就诊。报销时需持休学证明、处方(或病历本)和收费单据,报销医药费一年内累计不得超过500元,超过部分自理。[参见校发(1996)67号]

  25、公费医疗咨询电话?

  答:公疗办公室电话:62765530联系人:李老师(主任)

  报销室咨询电话:62751085联系人:王老师(门诊)

  刘老师(住院)

  注:上述规定如有变化,以新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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