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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有关政策的通知
灌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灌人社〔2016〕85号
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有关政策的通知
县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稳定运行,按照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就调整我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调整门诊慢性病政策
(一)调整病种分类
将血友病、多发性肌炎/皮肌炎、干燥综合症、冠心病冠状动脉搭桥或支架植入术(术后一年内) 纳入门诊慢性病补助范围,具体如下:
甲类门诊慢性病:1、慢性活动性肝炎; 2、肝硬化;3、慢性肾功能衰竭(非透析治疗);4、肾病综合征; 5、再生障碍性贫血;6、系统性红斑狼疮; 7、血友病;8、冠心病冠状动脉搭桥或支架植入术(术后一年内)。
乙类门诊慢性病:1、活动性肺结核; 2、糖尿病;3、慢性心功能不全;4、冠心病;5、高血压病(II、III期);6、肺源性心脏病;7、阻塞性肺气肿; 8、支气管哮喘;9、慢性肾小球肾炎; 10、类风湿关节炎;11、脑血管意外(脑梗塞、脑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后遗症;12、重症肌无力;13、甲状腺功能亢进症(出现浸润性突眼);14、帕金森病; 15、癫痫;16、系统硬化病;17、前列腺增生;18、强直性脊柱炎; 19、干燥综合征;20、多发性肌炎/皮肌炎。
(二)调整待遇标准
门诊慢性病患者所发生的对应范围内医疗费用,一个统筹年度(自然年度)实行个人年度累计支付,按病种类别分别确定医疗费最高支付限额并按人员类别确定起付线。甲类门诊慢性病医疗费最高支付限额为6000元,乙类门诊慢性病医疗费最高支付限额为4000元;起付线不变。
同时患有规定病种范围内两种及两种以上门诊慢性病的患者,在以上单病种医疗费最高支付限额的基础上,最高支付限额增加1000元。
调整门诊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分类,各类医疗机构起付线以上部分报销比例见下表:
医疗机构
在职职工
退休人员
三级医疗机构
60%
70%
二级医疗机构及门诊部
70%
80%
一级医疗机构
80%
85%
已享受急慢性肾衰血透待遇的参保人员,不能重复享受慢性肾功能衰竭(非透析治疗)、肾病综合征、慢性肾小球肾炎门诊慢性病待遇。
(三)增加慢性病定点医院
增加伊山镇中心卫生院、陡沟中心卫生院、杨集中心卫生院和四队中心卫生院为慢性病一级定点医院;二级医疗机构及门诊部为县医院、县中医院、县医院便民诊所;居外、转外人员慢性病费用参照三级医疗机构费用执行。
二、调整住院医疗费用段个人负担比例
起付标准以上至80000元(含)以下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按医疗机构等级和参保人员类别,确定不同住院医疗费用段个人负担比例。
住院医疗费用个人分段负担比例见下表:
机构等级
人员
类别
起付标准至1万元(含)
1万元至2万元(含)
2万元至5万元(含)
5万元至8万元(含)
8万元至20万元(含)
三级医院
转外医院
在职
20%
18%
16%
14%
10%
退休
12%
10.80%
9.60%
8.40%
10%
二级医院
在职
16%
14%
12%
10%
10%
退休
9.60%
8.40%
7.20%
6%
10%
一级医院
在职
14%
12%
10%
10%
10%
退休
8.40%
7.20%
6%
6%
10%
三、附则
1.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以往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2.本通知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灌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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