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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劳动者的辞职权系形成权,一经单方作出非经法定事由及程序不得随意撤销

案情简介:盈盈公司系令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小宝于2020年8月21日,通过网络招聘应聘到令狐公司从事人事专员工作,并与令狐公司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期限自2020年8月21日至2023年8月20日止,合同约定小宝的工作地点在令狐公司住所地及其在深圳所有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场所,小宝同意令狐公司因工作需要安排的异地出差或调派到中国境内外与公司有业务关系之供应商、客户所在地,以及其他关联公司(盈盈公司等)的场所工作、学习或参观等。2020年8月26日,小宝由令狐公司安排到盈盈公司上班,历任人事专员、模块主管、人力资源主管等职务。盈盈公司自2020年9月向小宝按月发放工资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21年5月25日,小宝通过企业微信向令狐公司人事总监发送微信:“程总,经过认真考虑,我决定提出离职申请,感谢公司的培养”;“不太适应公司的管理方式”。2021年6月3日,程某向小宝发送信息:“宝宝,经过慎重考虑,我尊重你的个人决定,同意你的离职申请,请提供工作交接清单,今天内办理完离职手续。”6月4日,程某再次向小宝发送短信:“小宝,基于你于2021年5月25日提出的离职申请,经过慎重考虑,我尊重您的个人决定,同意你的离职申请,请于6月4日下午5:00前完成离职工作交接手续,并于6月7日开始安排休年假和调休假如下,休假结束日期2021年7月14日即为您的离职日期:1.年假3天(6月7日到6月9日),2.调休假189小时(6月10日至7月14日)令狐公司人力资源中心程某”。6月4日,盈盈公司、令狐公司将小宝的企业微信、工作邮箱等解除授权,小宝无法登陆使用。小宝在盈盈公司实际工作至2021年6月4日。双方因劳动关系解除形成争议,小宝于2021年6月7日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裁决:1.请求依法确认盈盈公司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行为,并由其支付经济赔偿金20000元;2.由盈盈公司、令狐公司支付未提前一个月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1个月工资10000元;3.由盈盈公司、令狐公司支付2020年8月至2021年6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62909元;4.由令狐公司、盈盈公司支付周末加班205小时的加班费11647.73元;5.由令狐公司、盈盈公司支付年休假32个小时的工资5454.55元;6.由令狐公司、盈盈公司支付2021年6月1日至4日薪资1818元。仲裁委经审理,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令狐公司支付小宝6789.24元,其中加班工资11647.73元,未休年休假工资3448.28元,2021年6月1日至6月4日工资1333.33元,核减已支付的9640.1元,驳回小宝的其他仲裁请求。小宝、令狐公司均对仲裁裁决不服,于法定期限内均向本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小宝与令狐公司、盈盈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归属问题。根据审理查明的情况,小宝与令狐公司、盈盈公司之间的用工关系应属共享用工。所谓共享用工,是指原企业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将劳动者安排到缺工企业工作,不改变原企业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本案中,令狐公司与小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通过劳动合同约定,将小宝安排到令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盈盈公司处工作,由盈盈公司为小宝发放工资和缴纳社保,小宝表达离职意向是向令狐公司的人力资源总监提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亦由令狐公司发出,故与小宝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的应为令狐公司,与小宝建立劳动关系的应为令狐公司,故本院确认小宝与令狐公司自2020年8月21日起成立劳动关系。小宝主张盈盈公司向其承担劳动关系存续和解除的权利义务赔偿,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二、小宝与令狐公司劳动关系的解除问题。根据查明的事实,小宝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员工,其通过公司企业微信的形式向令狐公司人力资源总监作出了明确的离职的意思表示,令狐公司亦表示接受。小宝虽称发送该离职系带情绪提出,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并因公司的挽留撤回了离职申请,但并未就此提供相应的证据。而劳动者的辞职权系形成权,一经单方作出非经法定事由及程序不得随意撤销。用人单位令狐公司在收到小宝的离职通知后,作出6月7日安排其休年休假和休息日加班调休的安排,定于2021年7月14日解除劳动关系,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故小宝与令狐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21年7月14日解除。故小宝、令狐公司双方劳动关系的解除不符合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金及代通知金的条件。对小宝的上述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三、小宝的其他诉求。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因小宝已与令狐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其主张支付二倍工资的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加班工资和未休年休假工资。关于年休假天数。令狐公司安排小宝休年假3天,超过小宝主张的32小时年假,小宝对其民事权益的自愿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关于加班工作时间,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小宝主张加班197.5小时,令狐公司认可189小时,对超过189小时的部分,小宝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小宝的休息日加班和年休假,令狐公司均安排了补休,故小宝主张令狐公司向其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和未休年休假工资的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2021年6月1日至4日薪资1818元,因令狐公司已实际发放小宝的工资至2021年7月14日,小宝的该项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2021年5月薪资10000元,该项诉求未经仲裁前置程序,本院不予处理。判决驳回小宝的全部诉讼请求。(2021)湘0181民初98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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