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法官会议纪要)
◈案情摘要
杨某某不服甲省乙市丙区法律援助中心所作不予法律援助决定,向乙市丙区司法局提出异议。该局作出答复意见,认为该不予法律援助决定内容适当。杨某某对该答复意见不服,向乙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该局于2013年10月23日告知其所提复议 申请已超过法定申请期限。杨某某对该告知不服,向乙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该市人民政府于2013年10月30日告知其所 提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杨某某又不服,向甲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甲省人民政府于2013年11月18日 对其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杨某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不予受理决定,判令甲省人民政府赔偿损失。
◈法律问题
行政复议机关对明显违反行政复议制度的复议申请不予受 理,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能否裁定不予立案,或者立案后裁定驳回起诉?
◈不同观点
甲说:否定说
当事人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就是申请行政机关 履行法定职责。当事人认为行政复议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可 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所提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 件,构成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理由不成立。即使明显不符 合行政复议的法定受理条件,也应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乙说:肯定说
当事人对明显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事项申请复议,行政复 议机关就明显不具备履行法定职责的条件。当事人其后又对行政 复议机关的不予受理决定提起诉讼,只会造成诉讼程序的空转, 并无实益。对此种起诉,可直接裁定不予立案,或者立案后裁定 驳回起诉。受让人在案涉土地上建房并居住多年,与原行政行为已经存在利害关系,因而复议机关受理受让人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并无不当。
◈法官会议意见
采乙说
违反一级复议制度的复议申请,明显不符合行政复议 受理条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随后对行政复议机关 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或者程序性驳回复议申请决定提起诉 讼,明显缺乏通过诉讼解决争议的实际价值,只会造成诉 讼程序的无谓虚耗。对此种起诉,可直接裁定不予立案, 或者立案后裁定驳回起诉。
◈意见阐述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均以解决行政争议为目的,并称行政争讼制度。“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行为的侵犯时,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通常而言,在行政争议发生时,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救济途径是同时敞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既可以选择行政复议,也可以选择行政诉讼。由于司法解决的最终性,经行政复议之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若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无论是行政复议机关以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为由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或者程序性驳回复议申请决定,还是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实体性驳回复议申请决定,都还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除非法律规定实体性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本案中,杨某某先选择行政复议,其后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提起了本案诉讼。但杨某某系在连续申请了三级行政复议之后提起的本案诉讼,明显违反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衔接的制度安排,缺乏诉的利益。具体而言,本案涉及如下问题。
一、诉的利益与主观诉讼
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法官会议纪要(第一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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