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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相关法律问题指引

前言

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这些信息一方面是公众了解政府行为的直接材料,另一方面是公众监督政府的直接依据。尤其是在处理行政争议以及部分民商事争议时,收集使用行政机关相关信息,能为有效处理争议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至于如何收集政府信息,可以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来实现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条、第13条,对于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除以下六类信息外,原则上均应当予以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三) 属于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后可能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
(四)属于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后可能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
(五)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四类过程性信息
(六)属于行政执法案卷信息;

实践中,对于一些工商、不动产信息的获取,因为有相关的特别程序的规定,一般需要通过特定的制度获取,也不属于本文所说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获取的信息范围。
同时,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时,不能要求政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纸、杂志、书籍等公开出版物,并且不能要求政府机关制作、收集政府信息,或对政府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加工。

二、应当向谁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0条,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实践中,大多数情况下制作政府信息的主体与实施行政行为的主体相同,例如,拆迁案件中,对于棚户区改造实施主体一般为街道办,要求公开安置补偿方案的,应当向街道办申请。

在大多数情况下,因为行政活动极为复杂,专业人士有时也很难确定谁是制作主体,谁是保管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6条第(五)项:“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规定,行政机关有义务告知申请人正确的被申请主体。同时,法律也不禁止当事人多次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在当事人无法确定负责公开主体的情况下,可以先根据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范围就相应事项提出申请,再根据反馈情况重新提出申请。

三、如何提出政府信息公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4条、第12条,政府应当编制并公开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行申17号行政裁定书,当事人应当严格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例如,《西安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中规定:1.依申请公开制度仅限于公众申请获取某些政府信息,信访、举报、投诉等诉求请通过其他法定途径进行。2.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在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点领取或在本页面底部下载打印。3.申请表应准确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如身份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等)、联系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所需政府信息内容描述应当指向明确,详尽提供所需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4.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或传真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5.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信息处理费的具体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中同时规定,申请方式可以选择:

1.当面提交。本机关在西安市政务服务中心设置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点,申请人可到现场填写申请表,当面提交,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联系电话:029-86785222;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 9:00—12:00 13:00—17:00(法定节假日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张家堡街道凤城八路189号西安市政务服务中心(东厅)。

2.信函提交。申请人可通过邮寄或传真方式向本机关提交申请。采用EMS、挂号信等邮寄方式的以本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采用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的以本机关与申请人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通过传真提交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来信请寄: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凤城八路109号西安市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收),同时须在信封上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邮政编码710000。传真:029-86786184。

3.网上提交。申请人可登录“西安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在“依申请公开”页面,在线填写提交申请。当事人应当注意查阅相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正确提出申请。

四、救济途径 

如果当事人认为政府信息公开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的方式予以救济。关于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可以参考此前的文章,本文限于篇幅就不予展开了。需要注意的是在行政诉讼中,以县级、地市级人民政府为被告的第一审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管辖法院为基层人民法院。

根据《司法部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2条,对于下列情况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一)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行政机关答复不予公开(含部分不予公开)、无法提供、不予处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处理的;(二)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其申请公开的内容的;(三)认为行政机关告知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或者时间错误的;(四)认为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或者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五)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对于下列情况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一)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二)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政府信息不符合其在申请中要求的内容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适当形式的;(三)认为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或者依他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四)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拒绝更正、逾期不予答复或者不予转送有权机关处理的;(五)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同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可以一并或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指定具体机构负责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指定机构以自己名义所作的政府信息公开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该指定机构为被告。例如实践中,部分区人民政府指定该区的司法局负责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提起诉讼时,应当以司法局为被告。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行申2686号行政裁定书,对于政府信息公开诉讼,依然需要满足《行政诉讼法》第25条规定,需要当事人证明与政府信息公开行为具有利害关系。关于利害关系的认定可以参考此前的文章。这意味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当事人,并不都有权利提起行政诉讼,这一点在行政复议中也是适用的。

作者 | 雍秦权转自 | 段和段西安金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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