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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住宿期间旅客车辆丢失赔偿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法研[2004]163号



  法研[2004]163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住宿期间旅客车辆丢失赔偿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川高法[2004]13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旅客在宾馆住宿期间,依宾馆的指示或者许可,将车辆停放于宾馆内部场地后,宾馆对车辆即负有保管义务。但是,宾馆未对车辆停放单独收费且证明自己对车辆被盗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OO四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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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宾馆免费为顾客提供车辆停放服务不出具保管凭证是否应对车辆的丢失承担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

2005108 粤高法民一复字[2005]3号)

 

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你院的《关于梅州市深梅友谊大厦有限公司与大埔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宾馆为招揽顾客,免费给住宿的顾客提供车辆停放服务,不管是否出具保管凭证,均可认定保管合同关系成立。本案可依照《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处理,即宾馆对顾客停放的车辆发生的损坏或者丢失,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宾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除外。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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