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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大律你到底说了啥,要让吴部长保护你?

我的发言不仅有批评,还有建议!

一、司法改革的方向问题

从世界范围来看,几乎所有国家出庭律师都受到同行、甚至所有法律人的尊重,在我们国家却不同。好多以出庭成名的律师,一旦成名马上转做非诉律师。并且,甚至以很多年不再进法院为自豪。有效的司法运行,是社会矛盾的缓冲阀、减压器,只有司法机关行不行?没有律师的参与缓冲阀、减压器就没有了扳手、开关,就不可能有高效、公正的司法。

一方面,没有律师参与的司法改革是难以想象的;另一方面,成熟一点的律师就远离诉讼。诉讼律师队伍是由很多刚入行的年轻律师、为了生存和过渡才做的“临时工”组成的。诉讼律师成了所谓的“低级律师”。

必须认真重视、关注这种想象背后的原因:由于司法机关的专横、强权与傲慢,让出庭律师没有职业荣誉、没有职业尊严、安全感,于是律师选择远离诉讼。这种本末倒置的现状,让人痛心!

从公布的数字来看,2014年八百多万件民事案件,律师只代理了二百多万件;刑事案件许多年非官方的数字是辩护率不足30%,并没有提升的任何迹象。这样下去不行啊!

没有律师原被告之间的平衡就变得失衡、控辩审三方的制衡就变成失衡。所以,无论制定什么样的司改方案,有一个重要的大方向问题要清楚:如何让律师以做诉讼律师为荣?如何让诉讼律师找回尊严、重拾信心?鼓励而不是限制律师,让他们回归、参与到司法运行当中去,这是一个大方向的问题。

律师不愿意参与诉讼,最终伤害的是司法的高效与公正。

二、以审判为中心司改的几个原则问题

中央提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切中要害。庭审流于形式、走过场的情况越来越坏,确实到了不改不行的状态了。在司改过程中,我们要明确一些基本原则。

1、压缩司法人员处置程序性权利的空间。律师为什么死磕?就是因为在个案中,司法人员违法侵犯了当事人、辩护律师程序性权利。程序问题不应给裁判者空间,应进一步细化程序权利的规定,让任何人都没有歧义的理解,不让司法人员有自由裁量的空间,必须严格遵守。

2、扩大司法人员实体裁判的空间,让审者裁判,落实公开审判、考察当庭裁判率。不当庭裁判,律师办案如同算命求签!民事案件也一样,有时候判决内容和亲历的庭审完全是两回事。如果不能当庭就定性问题裁判,至少要对能够裁判的尽可能多的证据当庭作出裁判,这样律师开庭之后也大概知道自己办案的成功概率有多少。不能像现在这样,开庭过程中一个证据、事实都不认定,开完庭律师对胜负完全没有预测,这不正常!律师没法干。

3、保证律师的知情权。要规定涉及当事人实体性权利、程序性权利的决定,首先告知律师,但实践中依然是当事人先知道案件进展告诉自己的律师去核实,让当事人觉得请律师没有用。要上升到程序违法的高度去对待落实知情权。

4、保证律师的参与权。知情权是基础,真正发挥作用的是律师参与诉讼的权利。律师存在的意义就在于通过运用诉讼技巧、法律赋予的权利去影响诉讼的过程和结果。要容忍律师的拖延诉讼,不能认为是大逆不道。死刑案件,就答应律师鉴定的申请,晚一段时间又怎样?

保障律师权利要靠程序性救济、程序性制裁来实现,否则中央制定多少个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都会变得落地无声的口号!

5、完善庭审程序的规定,规定各方责任。现状是公诉人只要带上卷上法庭,不管说几句话,法庭询问不问没责任、举证质证简略的再少也没责任,根本没有实现当庭证明犯罪的目的,依然能够指控成立。辩护人跟谁辩?怎么辩?必须细化规定,以审判为中心才能实现。

6、证人出庭要解决,落实言词证据原则。这是广义的证人,包括证人、鉴定人、警察。新刑诉法规定了证人保护制度、强制制度、补偿制度等等,就是不写一句话:应当出庭的证人不出庭怎么办?只要规定:应当出庭的证人不出庭,对己方有利的事实、证据不成立,就行了!就是控方证人不出庭时,对辩护人有利的主张成立;辩护人的证人不出庭时,对控方有的主张成立。没有这样的规定,证人还是不会出庭。

7、以审判为中心还要明确一个最重要的原则,我们到底是树立法律的权威,还是树立法庭、法官的权威?要树立法律的权威!法官遵守法律、敬畏法律,他就有权威,如果法官违法了,还让律师服从、不抗争,这不对,我不同意。

三、非法证据排除的问题

每一个冤假错案后面几乎都有非法证据。长期以来,我们的制度在前期的预防上严重空缺,在后面的治理上不利,所以中央屡禁不止。要“防”“治”结合。我列出了二十多项应当强制排除的情形,由于时间的关系我不能细读,留给会务组。这些应当明确规定,不能留空间、打折。特别强调的是,这些情形的强制排除都是依据现有法律规定的,没有突破。这里我只讲预防。

目前的规定又是录音、又是录像,费时费力费钱。让对手监督简便经济,但是我们没有规定。为什么放弃让律师监督这条简洁的道路呢?

保证律师的会见权,随时可以会见就可以避免一部分。所有的刑讯逼供,在此期间都不允许律师会见。规定律师不能依法会见期间产生的言词证据是非法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就行。

另外,保证律师调查取证的权利也可以防止刑讯逼供。允许律师调取当事人出入看守所的记录、就医治疗的记录、看守所设备录制的录音录像资料,向同监室羁押人调查取证,使用自己的录音录像设备记录证据,无条件接受律师提出的伤情鉴定申请等等,这些调查权不能实现就认定有非法证据,问题可以也得到一定的解决。

最后,我想说律师们关于司改的意见应当被重视。因为律师对于司改的建议不同于个案的呼吁,我们没有私利!我们希望国家发展的同时,也希望我们的法治进步。政法委领导司改,司改领导小组要让律师参与。公检法三机关在司改过程中,不能有太多的话语权,因为让他们自己把自己的权利放到笼子里很难。他们的话语权太大,我们的司改就会变得绕来让去不能前行。

律师的呼吁应当通过媒体宣传出去,让司改顺利,并且朝着正确的方向前行。

我就讲这么多,我说话直,有不对的地方,请孟书记批评,吴部长保护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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