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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口供排除:不应成为刑事辩护的主战场

辩护律师在刑事辩护中同样应当摈弃“口供至上”的理念,将主要精力放在口供之外的证据上,这才是最有效、最明智的辩护策略。


文 | 向渊而行

来源 | 向渊而行的法律博客


近日,我听说某知名刑辩大律师在某法院开庭,该法院临时得知这位大律师来出庭,非常重视,马上更换了审判长,严阵以待。果不其然,庭审一开始,该大律师就提出被告人口供系非法取得,应启动非法证据排除,法庭未有预防,只好休庭。


现在的刑事辩护已经形成这样一种风气:首先打程序,打程序的核心就是非法证据排除,其中主要是非法口供排除。刑辩律师一接手案件,首先就是研究口供是怎么来的,有没有刑讯逼供、指供、诱供、骗供,在这方面花很大力气和精力,然后就是研究在庭审中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的方案,以此为杀手锏,欲致控方和法庭陷入被动。


“口供中心主义”应当摈弃,这是法律界的共识,律师也经常在法庭上批判控方唯口供至上,但问题在于,辩护律师自己却花这么大的力气和精力在口供上面,甚至将主要精力放在口供的合法性上,这不同样表明辩护律师过度重视口供了吗?


应当说,口供以及其他言词证据都是可变的,主观性都很强,特别是被告人口供,基于被告人避罪心理,稳定性和真实性就更差。所以,我认为辩护律师把过多精力放在口供上面是没有必要的,特别是有的案件中,即使没有被告人口供也能定案,辩护律师提非法口供排除就更没有任何实质意义了。


辩护律师真正需要下大力气去研究的应该是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痕检报告等证据,这些证据表面上看似乎是客观证据,无可挑剔,但其实也都深深打上了侦查人员的主观烙印,这种主观性往往会影响到证据的客观性。以精神病鉴定为例,以前我在公诉处工作时,就听有的侦查人员说:“这种犯罪嫌疑人如果鉴定成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监管起来太麻烦,对社会反而是个累赘,不如杀了算了”,我听了以后,内心觉得非常悲凉。侦查人员以这种意识对待精神病鉴定,鉴定的科学性就一定难有保证。


所以,辩护律师要对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痕检报告等证据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分析,将这些证据与其他证据进行细致比对,找出可疑点和矛盾点,进而对证据的客观性和可采性提出否定意见。


即使对于控方指控最有力的物证,辩护律师也不是没有辩护空间。物证是客观性最强的证据,往往成为定案的最有力根据,也正因为如此,辩护律师应当着重研究分析物证,细致查究物证的来源、收集程序、特征、保管移送及与口供等言词证据的差异性,集中火力攻击控方这一最坚强的证据“堡垒”,这对控方而言才是最致命的辩护。


综上,我认为,辩护律师在刑事辩护中同样应当摈弃“口供至上”的理念,将主要精力放在口供之外的证据上,这才是最有效、最明智的辩护策略。


但遗憾的是,有的律师或许明白上述道理,却偏偏要选择“死嗑”非法口供排除,庭审中一上来就紧纠住口供合法性问题不放,向控方步步紧逼,纠缠不休,消耗大量庭审时间,有的还导致庭审中断甚至休庭,庭审变成一场拉锯战甚至“马拉松”。辩护律师自认为这是检方和审方的“节节败退”,从而往往以“胜利者”的姿态示人。


但这真的是辩护的“胜利”吗?当然不是。这种非法口供排除的纠缠,有时确实可能令公诉人或审判长陷入被动甚至难堪的窘境,但对于辩护的有效性即免除或减轻被告人罪责而言,没有任何实质意义。从现实来看,极少有律师能够在庭审中举出证明口供非法的证据,基本上都是凭被告人的一面之辞,实际上,连辩护律师自己都未必相信真的存在刑讯逼供,又怎么可能令法庭产生内心怀疑呢?这种非法口供排除的提出有多大实质意义呢?


特别是有的律师经常在法庭上大谈特谈纪委办案的程序非法问题,甚至使用攻击、煽动性语言,引起旁听人员哗然,但具有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纪委收集的口供并非检方指控的证据,根本就不是法庭调查的对象,纪委取证的合法性问题也不是法庭调查的范围,律师不是白费口舌吗?律师针对这种问题的高谈阔论,完全变成了一种炫耀辩才的表演,一场宣扬自我的个人秀。


可见,辩护律师的这种纠缠对于保障被告人权利而言并没有实质意义,相反,还降低了庭审效率,耗费了司法资源,更有可能使被告人陷入对抗审判的境地,遭致更为不利的判决。最后,被告人遭受重刑,律师却名气大噪,名利双收了。这种辩护不仅损害了被告人权益,同时也损害了律师的职业道德和形象,损害了中国刑事辩护事业乃至于中国法治建设大业的健康发展。


控、辩、审三方构成三角型诉讼结构,原本是殊途同归,目标一致,即实现司法公正,检察官、法官、律师应该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汇聚法治正能量,共同推进国家法治走向进步美好的明天。所以,我希望刑辩律师不仅在辩护战术上摈弃“口供至上”理念,将辩护重心由口供转向口供之外证据,更在辩护战略上摈弃将非法口供排除作为辩护“主战场”的策略,真正从最大程度保障被告人权益出发,力争实现有效辩护。如此,将是中国刑事辩护事业的幸事,更是所有被告人的大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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