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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使用配图不能想用就用 分分钟侵犯他人肖像权与名誉权(附法院判例)

判例要点:

  1. 未经他(她)人的同意即在其发布的文章中使用他(她)人的照片作为配图即侵犯他(她)人的肖像权;

  2. 文章内容与配图关联,容易使人产生误解,降低对他(她)人的社会评价,则侵犯他(她)人的名誉权。



东莞市百佳玛丽亚妇产医院有限公司上诉李小璐名誉权纠纷一案

  • 日期: 2016-10-28

  •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案号:(2016)京02民终87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百佳玛丽亚妇产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新基莞太路光彩城路。

法定代表人:许文兴,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泉岚,男,1990年10月10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小璐,女,1981年9月30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奇珍,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东莞市百佳玛丽亚妇产医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小璐肖像权、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6民初130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东莞市百佳玛丽亚妇产医院有限公司(下称玛丽亚妇产医院)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李小璐全部诉讼请求,并由李小璐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本案所涉侵权公众号并非我公司官方微信公众号。公众号推送的文章非原创,均来源于网络。我公司未获利,也未对李小璐造成损害。

李小璐辩称,同意一审法院判决。

李小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玛丽亚妇产医院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向我公开赔礼道歉,要求:致歉内容应包含本案判决书案号、侵权图片名称、侵权图片及使用位置,致歉版面面积不小于:6.0cm*9.0cm(名片大小);2、判令玛丽亚妇产医院向我赔偿经济损失300000元,精神损失费50000元,维权成本等合理开支3000元,以上各项共计3530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微信公众号“玛丽亚(东莞)中韩整形美容中心”(微信号:×××)上发布了标题为《脸僵后的她们微笑总是这个角度。。。阴风阵阵》、《【完美胸型】双十一正确的刷屏方式》、《看李小璐这越来越浓的网红气质,明星中也真的是没谁啦!》、《注射玻尿酸必须清楚的三件事:打哪里?打什么?打多少?》、《赵丽颖李小璐掀闺蜜拼素颜,都是美美哒……》的5篇文章,并使用李小璐的多张照片作为配图,文章后有整容项目的推介及价格等。上述微信公众号的功能介绍为:东莞玛丽亚妇产医院医学整形美容科开设整形外科……等所有前沿项目;腾讯认证为:来自腾讯微博认证资料:东莞玛丽亚医院官方微博@东莞玛丽亚医院。李小璐于2016年3月14日对上述内容进行了公证,支出公证费1000元。上述公证书中亦载明:网址为http://3g.dgmaliya.com/的网站的医院简介处标明官方微信为×××;网站首页网址为www.dgmaliya.com,网站域名为dgmaliya.com的主办单位名称为东莞市玛丽亚妇产医院有限公司。另查,2016年1月27日,东莞市玛丽亚妇产医院有限公司的名称变更为玛丽亚妇产医院。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玛丽亚妇产医院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依法视为其放弃了质证的权利。综合涉案微信公众号中的内容、微博认证资料及玛丽亚妇产医院的网站中关于官方微信的推介等信息,法院对玛丽亚妇产医院主张的涉案公众号与其无关,其并非本案适格被告的意见难以采信。玛丽亚妇产医院在其以对外进行诊疗业务宣传为内容的微信号上,未经李小璐的同意即在其发布的文章中使用李小璐的照片作为配图,部分文章内容明确提交李小璐整形或涉及质疑李小璐进行过整形,且使用的部分照片具有明显对比性质,已构成对李小璐肖像权和名誉权的侵犯。玛丽亚妇产医院应向李小璐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和一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具体形式及数额由法院根据玛丽亚妇产医院的过错程度、侵权内容、侵权照片的大小、位置及李小璐的知名度等因素依法予以确定。对于李小璐主张的维权成本,除公证费1000元有相关发票外,其他因缺乏证据,法院不予支持。判决:一、东莞市百佳玛丽亚妇产医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在其微信公众号“玛丽亚(东莞)中韩整形美容中心”(微信号:×××)首页上向李小璐刊登致歉声明(刊登时间不得少于一个月,该致歉声明的内容及刊登位置须通过本院审查,如逾期未履行上述判决义务,将由一审法院选择一家全国发行的报刊登载判决书主要内容,费用由东莞市百佳玛丽亚妇产医院有限公司负担);二、东莞市百佳玛丽亚妇产医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李小璐经济损失50000元、公证费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三、驳回李小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认定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公民依法享有肖像权、名誉权,公民的肖像权、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玛丽亚妇产医院未经李小璐的同意,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使用李小璐的照片作为配图的文章,部分文章内容明确提及李小璐整形或涉及质疑李小璐进行过整形,容易使人产生误解,降低对李小璐的社会评价,故玛丽亚妇产医院的上述行为已构成对李小璐的肖像权和名誉权的侵犯。一审法院认定玛丽亚妇产医院应向李小璐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和一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并无不妥,一审法院根据本案具体情况酌定的赔偿数额亦属合理。玛丽亚妇产医院上诉不同意向李小璐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和一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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