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情
黄某在一家木业公司的油漆部门从事打磨工作。某日18点左右,因为从事木业打磨工作会接触粉尘,黄某完成工作后离开车间去单位浴室洗澡,在洗完走出浴室时不慎摔倒受伤,经医院诊断为三踝骨折。事后,黄某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被认定为工伤。木业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分 析
木业公司称,黄某受伤时已打卡离开车间,表示已完成当天的工作,即便存在收尾性工作,也应在离开车间时结束;洗澡不是职工工作的必要环节,不属于工作完成后的收尾性事务;黄某在浴室受伤,不是工作场所。因此,黄某不应认定为工伤。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调查认为,黄某从事的工作有粉尘危害,洗澡行为是工作结束后的一个必要程序,是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应视为和工作有关的收尾性工作;工作场所应包括办公区域及与从事工作有关的不特定区域,黄某的摔伤地点应视为工作场所。
依 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职工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综上,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黄某为工伤适用法律正确,法院驳回了木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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