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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单位财物抵扣欠薪是自助行为还是职务侵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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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单位财物抵扣欠薪是自助行为还是职务侵占


一、相关案例


1.因讨薪遭殴打将基于职务所管理的财物变现抵扣工钱的行为定性应根据其行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来认定——刘会奇等被控职务侵占宣告无罪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因讨要工钱遭殴打而将其运输的货物出售作为抵扣的,其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但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应正确把握抵扣行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对于行为人出售货物后将变现所得妥善保管并寻求公力救济以解决欠薪的,其占有公司财物的行为系短暂非法占有,本质属于自助行为,而非以财产所有人自居的“非法处分”,不宜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案号:(2007)榕刑终字第795号

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8年刑事审判案例卷)


2.以单位拒付工资及相关费用为由占有公司车辆且采用欺骗方式过户登记的,构成职务侵占罪——潘勇、王伟职务侵占、虚报注册资本、贷款诈骗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被公司辞退后,一直利用之前作为驾驶员使用公司车辆的职务便利,以公司拒绝支付其工资及相关费用为由,占用公司车辆,并采用骗取的手段将涉案车辆过户至自己名下的,行为人主观方面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侵占公司财物的行为,以职务侵占罪论处。

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2002年第4期


3.因劳动报酬与公司未达成共识而将其保管的公司财物据为己有的,构成职务侵占罪——温某某职务侵占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与公司就劳动报酬未达成共识,属于劳资纠纷,可以通过公力救济解决,不存在通过法律程序、依靠国家机关不可能或者明显难以恢复受侵害的法益的情形。对于这类纠纷采用辞职并将其辞职前利用职务管理的公司财物据为己有的,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自助行为,不得以存在违法阻却事由进行抗辩,应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案号:(2015)仓刑初字第804号

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来源:法信精选


二、专家观点


1.自救行为的适用条件

自救行为,是指法益受到侵害的人,在通过法律程序、依靠国家机关不可能或者明显难以恢复的情况下,依靠自己的力量救济法益的行为。例如,盗窃罪的被害人,在盗窃犯即将毁损所盗物品或者逃往外地等场合,来不及通过司法机关挽回损失,使用暴力等手段迅速从盗窃犯手中夺回财物的,就是自救行为。显然,自救行为是一种事后救济行为,在近代法治国家受到严格限制。

自救行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法益已经受到了违法侵害,不问该侵害是刚刚结束还是经过了一定时间。换言之,法益侵害行为虽然已经结束,但法益受侵害的状态仍然存在。这是自救行为与正当防卫的关键区别。

(2)通过法律程序、依靠国家机关不可能或者明显难以恢复受侵害的法益。这表明,通过自救行为可以恢复受侵害的法益。债权人在债务人没有偿还债务的情况下,窃取债务人财物的,不成立自救行为,相反构成盗窃罪。

(3)救济行为的手段具有适当性,所造成的侵害与救济的法益具有相当性。

(摘自《刑法学》(第四版),张明楷著,法律出版社2011年出版)


2.自助行为须以情势紧迫为前提

梁慧星教授认为,自助行为是指为保护自己的权利,而对于他人的自由或财产施以拘束或毁损之行为。

王利明教授认为,自助行为是指权利人为保证自己请求权的实现,在情势紧迫而又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况下,对他人的财产或自由施加扣押、拘束或其他相应措施,而为法律或社会公德所认可的行为。

王泽鉴先生亦认为,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对于他人之自由或财产施以拘束、押收或毁损者,称为自助行为,为法律所容许之权利保全措施,亦不负赔偿责任,但以不及受法院或其他有关机关援助,而且非于其时为之,则请求权不得实行或实行显有困难者为限。


可见,不同学者虽然对自助行为的具体界定不同,但均认为在情势紧迫的情况下,为保护自己的权利,行为人可以通过对他人的自由进行拘束或者对他人的财产进行拘束甚至毁损的方式救济和实现自己的权利。


理论界认为自助行为的构成要件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行为人须有现实完整的请求权。

二是行为人为自助行为系必需,即时间紧迫来不及请求国家机关援助或者在一般社会观念下没有必要寻求公力救济;

三是行为人为自助行为限于必要范围;四是行为人不得滥用自助。

(摘自《民事自助行为的司法认定与责任承担》,作者:刘澜平、向亮,载《人民司法(案例)》2013年第1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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