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渔夫
《民事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中讲到
物权法中规定的请求权可不止一种,那么我们现在再分析一下,我国现行的物权法规定了哪几种物权请求权。
1.物权确认请求权。物权法第33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2.返还原物请求权。第34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3.排除妨害请求权。
4.消除危险请求权。第3,4项请求权规定在物权法第35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5.恢复原状请求权。第36条“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6.损害赔偿请求权。第37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对第6项请求权即损害赔偿请求权,通说认为,损害赔偿是物权的保护手段之一,属于债权的请求权。
大家请注意,在物权法中没有规定停止侵害请求权。
物权请求权真的不适用诉讼时效吗?
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六条“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抚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从上述条文分析,(一)、(二)、(四)项与我们讨论的问题有关。第(四)项我们现在还没有见到相关的规定。
那么问题来了。
关于第一项的请求停止侵害。物权法本身没有规定,而是规定在侵权责任法中。作为一种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之一,停止侵害适用的范围是比较广泛的。不仅包括人身权还包括知识产权。所以简单的将停止侵害,作为物权请求权没有现行法律的依据。这在司法实务和学术界很多人都有这样的误区。排除妨碍,消除危险,倒是可以认为是物权请求权,民法总则该条的规定,也是比较明确的。也可以不做讨论。
关于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这里有一个很大的问题。请注意”不动产物权“一词。不动产物权不需要登记吗?物权法明确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终止需要登记。而这里却含糊的使用了不动产物权一词,据立法理由说:
什么样的不动产物权不需要登记?其实在物权法中有明确的答案: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地役权。其他的不动产物权既然未经登记,就不能设立。既未设立,当让不能称为不动产物权,所以草案的规定是正确的,而该项出于保护农村房屋产权的立法目的,同物权法的规定是相互矛盾的。登记的动产含义是比较明确的。从这条规定来看,没有登记的动产返还财产,是要受到诉讼时效的约束的。当然理解这一条,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我们知道,物权请求权还包括一项很重要的基础性权利,确认物权请求权。权利人行使返还财产的请求权,前提就是享有物权,确认物权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该条没有规定。这是一个很大的法律漏洞,既然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返还财产不适用诉讼时效,那么是否可以这样理解为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确认物权请求权也是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而不登记的动产确认物权请求权,是适用诉讼时效的。
据以上分析,并非所有的物权请求权都不适用诉讼时效。笼统、简单的说物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是非常缺乏严谨的论证的说法是错误的,法官在裁判文书中可不能简单用这种说法说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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