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平
小伙伴们,记载姓氏的家谱具有独创性吗,能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呢?
风车车
构成吧?
小叮当
不构成吧?
佩奇
可能构成……不了吧?
平平
可能很多人被问到这个问题,都会感到茫然。我们从一则案例中来找找答案吧。
案情简介
1994年 ,原告何某智通过走访、收集族众相关人员情况,在借用原有古谱资料的基础上,录成稿谱。2007年农历正月十八,案外人何某荣、被告何某科(甲方)与原告何某智(乙方)签订《增续族谱协议》,协议签订后,原告陆续收到被告所支付报酬共计3200元。2009年12月《某某堂何氏族谱》印发,第二页上注明了“资料:何某智”字样。
现因原告认为被告印《某某堂何氏族谱》篡改、删除了序言,且在新印制的族谱中删除了原告名字,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维护其合法权益,判令被告停止侵犯著作权并赔偿相应损失。
法院裁判
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本案之争《某某堂何氏族谱》,是原告在老谱的基础上,通过走访、收集有关人员新情况,对何氏一辈一辈人员的信息记载,虽付出了不少辛劳,但上述事实记载本就是公有领域的信息,并不具有独创性,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故法院依法驳回了何某智的诉讼请求。
然而
何某智不服,遂提起上诉。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独创性是界定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的前提条件和实质要件,它直接影响作品著作权的法律保护和侵权责任承担。
从涉案族谱的内容来看,该族谱主要是记载某某堂何氏家族的宗族氏系和历代祖先的名号等内容,还包括历次族谱的序言、历代家族名人等简要内容,何某智在增续族谱时,主要是在原有族谱的基础上,对某某堂何氏家族相关人员的姓名、出生时间、地点等相关信息进行增加、补充、完善,并添加了使用说明、目录、页号、新老住宅名等内容。何某智增补的上述内容只是对客观事实的反映,并非其主观选定和独创且具有有限的表达形式,不具有独创性,不应受《著作权法》保护,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法官释疑
所谓作品的独创性,是指通过作者独立构思所形成的作品。其含义包括三个方面:
01
作品是作者独自思考创作的结晶,是智力劳动的成果,不是体力劳动,也非抄袭、剽窃的结果;
02
作品的独创性要求作品具有一定程度的创作高度,而不仅仅只是“额头流汗”;
03
独创性要求的是被私人所占有的领域,而不是已知的公有领域。作品的独创性是智力创作成果成为作品最重要的构成条件,是区别“作品”与“制品”的分水岭。
法官提醒
家谱,亦称族谱,它是记载血、婚亲家族长期发展变化史实的原始记录。通过修家谱,有助于提升家族的凝聚力,维护团结,增进各个家庭的彼此了解和信任,了解家族的历史和迁徙情况,后人还可从中得到经验借鉴、文化传承和思想启迪。
家谱的完善是一个宠大的劳务和心血的付出,家族内要多为收集、整理信息的亲人考虑,除支持必要开支外,原则上应允许在家谱首栏,标注收集人的姓名。家谱最为核心的就是凝聚家族精神文化,因此,不能因修订家谱反而影响家族和睦团结,否则便事与愿违。
稿件来源:新闻中心、知产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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