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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质证中,一些辩护人最突出的问题是不规范和不精炼

⊙ 本文长约2700字,阅读需时6分钟

本文作者孟唐西律师与江平校长合影

质证是庭审的一个必备环节,是为了确保法官查明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体现审理的公平公正。

在质证中一些辩护人最突出的问题是不规范不精炼精炼属于好坏的范畴,而规范属于对错的范畴。追求精炼是较高层级的要求,保证规范是最低限度的要求。不精炼大不了浪费一些庭审时间,而不规范则直接影响到质证的有效性。因为,质证既是对控方指控的阻截,也是对自己随后发表辩护意见的基础和铺垫。质证不得力,很难撼动控方证据,其后的法庭辩论也就没有坚实的支撑。因此,规范质证是辩护人需要关注的头等大事,万不可掉以轻心。

如何做到规范质证?

一、从质证的程式要求来看

应该分一到三个流程:即,先向法庭陈述对于控方证据是认可还是不认可,或是不予质证。如果认可,则只有一个流程,即向法庭做出声明之后质证就结束了,当然不必陈述理由。如果不认可该控方证据,规范的质证表述应该是:第一个流程是向法庭声明:辩护人不认可该证据的“三性”(即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中的哪一性或对这三性都不认可。需要顺便指出的是,根据诉讼活动中证明案件事实的客观规律,证据应具有“三性”,才能作为有效的证据,起到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所谓证据的“三性”,即 第一,客观真实性,这是指诉讼证据必须是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不依赖于主观意识而存在的客观事实。第二,证据的关联性,这是指作为证据的事实不仅是一种客观存在,而且它必须是与案件所要查明的事实存在逻辑上的联系,从而能够说明案件事实。第三,证据的合法性,也叫证据的许可性、证据的法律性,又包括四项内容,即运用证据的主体要合法,每个证据来源的程序要合法,证据必须具有合法形式,证据必须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第二个流程是说明自己不认可的理由。而不认可的理由必须言之有理、言之有据。要做到此,必须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发表质证意见。

第三个流程是质证结束后不要等法官等待或猜测,要明确告知法官对该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完毕,以便于法官继续主持庭审。这样做既节约了大家的时间,也会赢得大家的好感。


二、从质证的目的来看

要让法官明白辩护人是不认可证据的资格还是不认可证据的证明力。这是两个范畴的内容。近些年一再提到非法证据的排除,就是认为其不具有证据的资格,因其收集方法不合法而就不允许作为证据使用。而不认可其证明力是指辩方不认可控方依据其证据想要达到的证明目的。比如仅有被告人的口供,而没有其他证据可佐证时,根据“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得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的法律规定,可以发表指控不能成立的质证意见。这就是在解决证明力的问题。


三、从质证的具体方法来看

证据类型不同,质证方法也不同。按照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具体包括八大类。《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用了大量的条文规定了对证据的认定规则,也就为辩护人质证指明了方法。

从证据的呈现形态来看,现行《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合法证据、非法证据、不得采信的证据、瑕庛证据、轻微违反程序规则的证据五大类。而其中瑕疵证据又包括需要补强的证据以及不需要补强的证据。具体来讲,所谓非法证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4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5条的规定,是指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使被告人在肉体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痛疼或者痛苦的方法,迫使被告人违背意愿供述得来的证据。所谓不可采信的证据,规定在最高院的刑诉法司法解释第76条、第81条、第85条、第94条。分别对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以及视听资料及电子数据不得采信的条件作了规定。而所谓瑕疵证据,规定在最高院的司法解释的第71条、第73条、第82条以及第89条。实践中,对于非法证据与合法证据的区分并无难度,但在“非法证据”与“瑕疵证据”的区分上,容易存在争议。一般来说,区分二者的标准大体有四个:一是取证手段是否侵犯了重大的权益;二是取证手段是否违反了实质性程序;三是采用某一证据是否违背程序正义;四是采用某一证据是否可能影响证据的真实性。

只有准确区分控方证据的不同呈现状态,才能在法庭上有针对性地质证,避免陷入死缠烂打,争论不休。


四、从《刑事诉讼法》本身就证据的收集方法的非法表现方式来看

第50条和第54条也存在一定的细微差别,给控辩双方的举证和质证留下了一定的发挥空间。具体来讲,第50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而第54条中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如果仔细对比,不难发现第50条中比第54条中多了“引诱、欺骗”。这时,如果辩护人提出排除非法证据,引用第50条要有利,而控方引用第54条较为有利。法条为什么会有偏差?值得法律人思考。


最后再次对质证的操作要领提示如下:

(一)质证只说否定、异议的意见,不说赞同意见。当然一个案件中有多名被告人时,其他被告人会说同意。但辩护人绝对不允许说同意。因为,同意是对质证意见的评价,而否认、异议才是在真正质证。

(二)质证只说证据的事,不能离题。

(三)质证范围包括八种证据的全部。

(四)只要出示证据,就允许质证。

(五)一般情况下,证据不出示,就不能做定案依据。

遗憾的是,不少辩护人对程序法的关注远不如实体法,因此无法实现有效的质证。法庭上说了很多,但往往不得要领,要么是被法官打断,要么是流于形式,起不到质证的效果。

鉴于此,本人认为:要想实现有效的质证,必须在庭下把功夫下足,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照法条规定的质证方法,细致审查证据,先解决证据的资格问题,再解决证据的证明力的问题。

任何一个案件的辩护要想取得理想效果,都离不开辩护人的精心准备。质证是辩护中的重要一环,必须引起辩护人的高度重视,需要在开庭前做充分准备。如果庭前不充分准备,庭审中节奏很快,根本不容许辩护人临场发挥。无论是初入行的律师还是经验丰富的律师,都必须树立起规范质证的意识,养成规范质证的习惯,具备规范质证的能力,这或许才是一个合格的律师。做到此,也仅仅是合格,还不敢称为优秀。因为,规范质证也仅仅是辩护中的一部分。但,毋庸置疑的是,质证的效果直接关系到辩护的效果。

因此,希望更多的辩护人能够把《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当作办案手册,严格依照法条规定办案,真正认识到质证的重要性并进而规范质证。在我看来,这些法律规定正是律师有效辩护的有力武器。

  孟唐西律师  

北京中伦文德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中伦文德太原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山西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秘书长。师承任国庆、钱列阳大律师,专攻刑事辩护及被害人代理。



本文作者:孟唐西 抱住获授权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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