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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答辩技巧(中)——三个万能答辩理由


   上一期的百搭款答辩技巧得到了广大读者的热烈欢迎,这一期终于迎来了万众期待的万能款答辩理由。

    当你的案子在前方战士的努力下,已经妥妥地败诉只能死马当活马医的时候,当你不确定你的答辩是否充分,需要有枣没枣打一杆子时,当你啥也不知道一脸懵逼被领导叫去非要求当场说出法律意见的时候——隆重推荐干货君牌万能答辩三连发,0投入,0风险,0门槛,一不留神还能实现裁驳、不予受理的终极梦想,实在是居家执法出门应诉之——必备神器!



神器一

不是可诉的行政行为


        当我们拿到一个行政案件时,你通常会发现申请人的材料厚厚一摞,从盘古开天说起,被申请人的材料也是厚厚一摞,语焉不详言辞闪烁关键问题都没说,此时,你不要惊慌不要着急,不要被错综复杂的案件事实影响,也不要被申请人充满感情纠葛的陈述迷惑,你需要做的只是在这纷繁复杂的材料中找到一个——可诉的行政行为,因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所有审查都是围绕这个行为开始的。

  所以我们在答辩时,最先可以使用的万能答辩理由就是——行为不可诉。关于这一问题我们不做深奥晦涩的理论探讨,也不做各种稀奇古怪的个案研究,感兴趣的同学可以自行回炉。干货君只从实操层面,先带领大家把法条重新撸一遍,再为大家总结一些常见的不可诉行为,剩下的还有什么可说的,找一条靠谱的,死皮赖脸地往上靠吧......


行政诉讼法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 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 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 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 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  

一、受案范围

第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二)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三)行政指导行为;

(四)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五)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

(六) 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过程性行为;

(七)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协助执行通知书作出的执行行为,但行政机关扩大执行范围或者采取违法方式实施的除外;

(八)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行为;

(九)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

(十)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行政复议法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 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 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 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 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 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 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八条

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常见不可诉行为

1----- 公安机关履行刑事侦查职责行为


2-----履行信访职责行为


3----- 执行复议决定、法院判决行为


4-----保护政治权利行为


5----- 履行调解职责行为


6----- 作为民事主体履行义务行为


7----- 订立行政协议行为


8----- 制定、修改、废止规范性文件行为


9----- 过程性行为


10----不具有强制力的指导行为


11---- 重复处理行为


12---- 层级监督行为



   

神器二

与申请人没有利害关系


       行政机关实施了可诉的行政行为,但是未对申请人权益造成影响。如申请人诉行政机关的拆房行为,但是申请人既不是产权人也不是承租人,再比如举报人不服行政机关对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但并非出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等。关于利害关系,各方争议也很多,虽然目前法院及复议机关都更倾向于申请人一方,但这并不妨碍我们勇于尝试的决心,梦想总要有的,万一实现了呢?

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五条

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一)被诉的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

(二)在行政复议等行政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

(三)要求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

(四)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涉及其合法权益的;

(五)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

(六)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情形。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法人的出资人、设立人认为行政行为损害法人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为,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业主委员会不起诉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可以提起诉讼。

行政复议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除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申请条件的,行政复议机关必须受理。

神器三

超过诉讼或复议期限

  

  期限问题比较简单,法律规定也很明确,如能从时效上一招制敌,确实简单便捷高效,但是对于未告知诉权的时效认定,法院目前比较倾向于申请人一方,大家在使用中注意规避风险。关于行政复议时效,干货君已经写过两篇文章,同学们可以自行复习:


关于行政复议申请期限——收藏这一篇就够了(上)

关于行政复议申请期限——2年、20年、正当理由(下)

     

  关于行政诉讼时效,干货君为您总结了以下几点


1.
合法送达并告知诉权的

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合法送达但未告知诉权的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3
不知道行为也不知道诉权的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六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起诉期限,即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
经过复议又起诉的


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
不作为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六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提起诉讼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下一期,我们将为您推出行政案件答辩技巧(下)——庭审中的答辩技巧,法官的问题没准备怎么办?庭审中说错话怎么办?干货君已备好各种妙招等着你,敬请期待!

       近日,为便于各位读者交流,干货君成立了“干货君的行政案件交流群”,截至目前已近三百人,每天群友们都会在群里讨论各种奇葩的行政法律问题,满满的都是正能量,感兴趣的同行们可以加入,加入的方式是在公众号任意一篇你感兴趣的文章后面留言:微信号(不是微信名哦)+实名+工作单位,如果大家的留言我没有及时回复,可能是因为干货君工作繁忙没有时间看公众号,请您耐心等待!感谢大家对干货君的支持!感谢大家对政府法制工作的无限热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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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干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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