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人节快乐
新年伊始,本号又回来啦!今天这篇,又是本号第一劳模张童律师的大作,论土地类行政问题,干货君就服张律师!
律师,先后在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业务范围主要为各级政府、行政机关以及村委会提供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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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在工作中经常被村委会、镇政府、区政府询问他们各自在审批宅基地过程中的职责,通俗点说就是这些衙门口应该做什么?以及怎么做?
由于涉及宅基地审批程序的法律和规范性文件比较多,此文还是采取从不同部门讲述的方法,这样更容易使公号读者看明白。
村委会的职责
作为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委会在整个宅基地审批过程中处于“源头”的角色,即启动按钮必须由村委会来按下。
根据2004年11月2日国土资源部印发的《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规定,村委会在接到村民提交的宅基地申请后应按如下程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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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申请符合条件,应当召开村委会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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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通过的,在村域内张榜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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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榜期间没有本村村民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村委会应当在《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审批表》中签署意见,并上报乡(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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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申请最终获批后,应当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
乡(镇)人民政府的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在整个宅基地审批流程中处于“审核”的角色,即根据乡(镇)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来等对申请进行审查和核实,发挥承上启下的作用。
根据2010年3月2日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通知》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应按如下程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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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国土资源所要组织人员到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地类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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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住宅建成后,乡(镇)国土资源所要到实地检查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
区县人民政府的职责
除了涉及农用地转用外,大部分宅基地申请都归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具体程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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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需针对申请是否符合条件、是否符合土地利用规划、是否符合区域规划等内容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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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村民申请宅基地所涉地块属于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和未利用土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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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县级人民政府需在每年年初一次性向省级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并按年度将落实情况向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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