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6日,平安北京官方微博发布
《关于大红门某商场内孩子被抢一案调查的情况通报》
通报称,涉案人认错儿媳,抢错孩子
好在是虚惊一场
但实践中,刑事领域就偷盗、强抢婴幼儿的行为
应当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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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信码
A6.H5180
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A6.G11959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法信 · 裁判规则
1. 与他人谈及婴儿的价格并实施偷盗婴儿的,应视为具有出卖的目的,成立拐卖儿童罪——郑明寿拐卖儿童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与他人谈及在某地区婴儿能卖的价格并实施偷盗婴儿的,从行为人的行为表现可判断出行为人具有出卖婴儿的犯罪目的。对于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儿的,可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案例来源:《刑事审判参考》(2014年第3辑)(总第98辑)
2.对婴幼儿采取欺骗、利诱等手段使其脱离监护人或者看护人的,视为偷盗婴幼儿,随即将其拐卖的,可成立拐卖儿童罪——张某拐卖儿童案
案例要旨:以哄骗等手段使婴幼儿脱离监护、看护的,可视为针对监护人、看护人的偷盗。行为人哄骗幼儿说给他买玩具,其目的是使其脱离监护人或者看护人,以达到拐卖幼儿的目并随即将其拐卖的,成立拐卖儿童罪。
【法院评论】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对婴幼儿采取欺骗、利诱等手段使其脱离监护人或者看护人的,视为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偷盗婴幼儿”。不满一周岁的人为婴儿,一周岁以上不满六周岁的为幼儿。本案中,张某哄骗刘某说给他买玩具,其目的是使其脱离监护人或者看护人,以达到拐卖刘某的目的。根据《解释》,应将其行为认定为偷盗婴幼儿。
其次,本案中作为不满六周岁的婴幼儿刘某,其缺少应有的辨别是非和自我防护的能力,可将其视为监护人、看护人绝对支配、保护下的无独立意志的个体,应当予以特殊保护。从规范的意义上来讲,以哄骗等手段使婴幼儿脱离监护、看护的,可视为针对监护人、看护人的偷盗。该行为与利用监护人、看护人疏于防范抱走熟睡的婴幼儿相比,具有共同特质,对婴幼儿及其家庭的社会危害也相当,应当予以同等的法律评价,以体现对婴幼儿的特殊保护。
案例来源:江西法院网 2017年7月
3.采用哄骗方法秘密带走幼儿后向其监护人多次索要赎金的可认定为绑架罪——林某某偷盗幼儿勒索财物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采用哄骗的方法,乘法定监护人等人不备,秘密带走幼儿,后又发电报、打电话给幼儿的监护人,多次向其索要赎金的,具有勒索财物的主观目的,应成立绑架罪。
案例来源:《刑法及司法解释案例评析》 2009年6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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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偷盗婴幼儿用于自己抚养的,构成拐骗儿童罪——肉孜阿布都拉图尔荪尼亚孜等故意伤害罪、拐骗儿童案
案例要旨:欺骗或乘人不备秘密抱走,可以认定被告人偷盗婴幼儿的事实。将偷盗来的婴幼儿用于自己抚养的,应当认定构成拐骗儿童罪。
案例来源:《新疆审判指导与调研参考》 2014年第13期(总第12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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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信 · 司法观点
1.对偷盗婴幼儿的界定
按现行刑法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以绑架罪论处,可以视为绑架罪针对特殊对象采用的特殊方法。因为,婴幼儿没有自卫能力和行为能力,对他们一般不需要采用暴力、胁迫或其他制止其反抗的方法,即可达到控制婴幼儿的目的。但是,这里的“偷盗”一词是否仅指趁监护人不备秘密窃取?有的提出对“偷盗”一词应作广义解释,即以勒索财物为目的从监护人手中拐骗婴幼儿,然后将其扣为人质向其亲属勒索财物,也应构成绑架罪。我们认为,论者提出对拐骗婴幼儿如何处理的问题是好的,但是,其具体意见值得商榷。毋庸置疑,出于同一勒索的目的,行为人采用偷窃或是拐骗方法控制他人的婴幼儿,确实没有任何实质的区别,对二者都以绑架罪论处是完全适当的和必要的。但是,这样处理并不需要也不适宜以对偷盗作扩大解释为根据。因为,在刑法上盗窃与诈骗的概念是有严格区别的,对其定罪处罚均有不同。对偷盗的含义扩大解释为包括拐骗,难免有违罪刑法定原则之嫌。事实上,《刑法》第239条第一款对于绑架的方法没有作任何局限,因此,理论上将其解释为包括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是完全正确的。如前所述,其他方法就包括欺骗的方法。而欺骗方法不仅指欺骗被绑架人,而且可以包括欺骗婴幼儿的监护人,因为这也是为实际控制婴幼儿而采取的方法。不仅如此,我们认为绑架罪还可以包括趁监护人不备公然抢夺婴幼儿的方法,照此办理,与罪刑法定原则没有任何矛盾,实为上策。
(摘自王作富主编,《刑法分则实务研究(第5版)(中册)》,中国方正出版社,2013年出版,第784页)
2. 区分拐骗儿童罪和拐卖儿童罪的关键
司法实践中,拐骗儿童罪与拐卖儿童犯罪手段相似,在认定时往往容易混淆。所谓拐骗儿童罪,是指拐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其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拐卖儿童罪,则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 4 0条第1 款第(6)项的规定,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既是拐卖儿童犯罪行为,又是拐卖儿童罪的加重处罚情节。而拐骗儿童罪,一般情况下是以诱拐、欺骗为手段,拐骗的对象多为学龄儿童。因学龄儿童已认人、识路,故让其脱离家庭须以诱、骗为手段。对于婴幼儿,因其尚不懂事,也就不存在诱、骗使其服从、跟随,脱离父母、家庭的问题。这就是说,因拐骗对象不同,对五六岁至十四岁的儿童若拐骗其脱离家庭,常须以诱拐、欺骗为手段;对三四岁以下的婴幼儿,则一般不需以诱拐、欺骗为手段,直接以捂嘴或者乘其睡着时抢走、偷走即可达到犯罪目的。这种不需(拐骗)的拐骗儿童犯罪,虽然在《刑法》第2 6 2条并无明确的列举式规定,但无疑系其本意。对于直接、强行抢走、偷走婴幼儿的所谓“拐骗”儿童犯罪,与司法实践中的拐卖儿童犯罪手段并无差别。此时,区分拐骗儿童罪和拐卖儿童罪的关键就在于行为人实施犯罪的主观目的。拐骗儿童罪的行为人不以出卖儿童(包括婴儿、幼儿)为目的,其目的通常是自己或者送他人收养,也有少数收养者是为了自己使唤、奴役拐骗来的儿童。拐卖儿童罪则必须以出卖为目的,无此目的就不构成该罪。
(摘自刘德权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刑事卷)》(第二版),人民法院出版社,第931页)
3. 正确认定偷盗婴幼儿的犯罪性质
对于偷盗婴幼儿的案件,应当按偷盗婴幼儿的目的不同,分别定罪;根据刑法第239条第2 款的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应当以绑架罪定罪,并依照刑法第239条第1款的规定处罚;根据刑法第240条第1款第(6 ) 项的规定,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则应当以拐卖儿童罪定罪,并依照刑法第240条第1款的规定处罚;如果出于收养、抚养等目的偷盗婴幼儿的,则成立刑法第262条的拐骗儿童罪;如果出于索要债务的目的偷盗婴幼儿的,则成立刑法第238条的非法拘禁罪。
(摘自周道鸾、张军主编:《刑法罪名精释(上)》(第四版),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出版,第544页)
法信 ·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修订)
第二百三十九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第二百六十二条 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的通知
15.以出卖为目的强抢儿童,或者捡拾儿童后予以出卖,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以抚养为目的偷盗婴幼儿或者拐骗儿童,之后予以出卖的,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对婴幼儿采取欺骗、利诱等手段使其脱离监护人或者看护人的,视为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偷盗婴幼儿”。
法信第972期 内容编辑:未央 责任编辑:长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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