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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一特辑|四川省律师协会关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问题解答

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我国经济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党中央、国务院提出,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要不断把为人民造福事业向前推进。农民工群体作为推动我国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为我国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理应在劳动报酬、社会保障等方面维护农民工群体的基本权益。目前,农民工工资支付的不规范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建设项目资金不到位。除社会投资项目外,政府投资项目也存在拖欠工程款的现象,与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相互交织。二是工程建设领域欠薪。建设市场秩序不规范,存在违法分包、层层转包、挂靠承包等违法违规行为,增加了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难度。三是施工企业劳动用工不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利益链条过长,管理不规范,加剧了处于末端环节的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针对上述不规范的行为,国务院在2019年底制定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将于2020年5月1日正式施行,对用工管理、清偿主体、源头预防、专用账户资金、便捷维权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为实现根治欠薪目标提供了制度支撑和法律保障。

Q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中具体承担什么职责?

A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2.相关工程建设主管部门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履行行业监管责任,督办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3.发展改革等部门

发展改革等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依法审查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按规定及时安排政府投资,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组织对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和惩戒。

4.财政部门

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管理,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政府投资资金。

5.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负责及时受理、侦办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依法处置因农民工工资拖欠引发的社会治安案件。

6.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律援助机构

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将农民工列为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并依法为请求支付工资的农民工提供便捷的法律援助。公共法律服务相关机构应当积极参与相关诉讼、咨询、调解等活动,帮助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Q

农民工领工资应当注意哪些情形?               

A

1.工资形式

农民工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

2.支付时间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资。

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按照月、周、日、小时为周期支付工资;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由双方依法约定。

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具体支付日期,可以在农民工提供劳动的当期或者次期。具体支付日期遇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在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前支付。

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未能在支付日期支付工资的,应当在不可抗力消除后及时支付。

3.工资清单

用人单位向农民工支付工资时,应当提供农民工本人的工资清单。

4.核对工资支付台账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3年。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应当包括用人单位名称,支付周期,支付日期,支付对象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工作时间,应发工资项目及数额,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和数额,实发工资数额,银行代发工资凭证或者农民工签字等内容。

Q

如何确保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支付?        

A

1.确保资金到位

建设单位未满足施工所需资金安排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颁发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建设项目的人工费用与工程款实行分账管理,建设单位按照约定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

2.明确支付主体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

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

3.规范用工管理

建筑企业应承担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职责,制定本企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人员,通过信息化手段将相关数据实时、准确、完整上传至相关部门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建筑企业应与招用的建筑工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对其进行基本安全培训,并在相关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上登记,方可允许其进入施工现场从事与建筑作业相关的活动。

4.严格履行程序

分包单位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

Q

特殊情况发生拖欠工资的,农民工应当向谁讨薪?

A

1.劳务派遣、劳务外包拖欠工资时的工资支付

用工单位使用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未依法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的单位派遣的农民工,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用工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该条款针对“假外包、真派遣”规避用工风险的企业,明确了清偿工资的主体。

2.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拖欠工资时的工资支付

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不清偿的,由出资人依法清偿。该条款规避了利用皮包公司、个体工商户等方式逃避责任的企业。

3.用人单位合并或分立时的工资支付

用人单位合并或者分立时,应当在实施合并或者分立前依法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经与农民工书面协商一致的,可以由合并或者分立后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清偿。用人单位在合并或分立前应当依法清偿工资,除非与农民工书面协商一致由谁支付工资。

4.用人单位注销登记时的工资支付

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被撤销或者依法解散的,应当在申请注销登记前依法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未依据前款规定清偿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主要出资人,应当在注册新用人单位前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该条款通过将法定代表人、出资人“黑名单化”,使之无法成立新企业,降低、减少了逃避清偿责任的方法。

5.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招用农民工时的工资支付

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招用农民工,农民工已经付出劳动而未获得工资的,由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清偿。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

6.用人单位将工作任务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单位时的工资支付

用人单位将工作任务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由发包的组织与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用人单位允许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由用人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

Q

农民工参与工程建设领域需要特别注意哪些情况?

A

1.签合同、实名登记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具备条件的行业应当通过相应的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管理。未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2.每月签字确认

分包单位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

3.保管好社保卡、银行卡

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

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用人单位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

4.看维权信息告示牌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下列事项:(一)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所在项目部、分包单位、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劳资专管员等基本信息;(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基本信息;(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申请渠道、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等信息。

5.咨询劳资专管员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分包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Q

农民工工资被拖欠时,有无相关的垫付制度?

A

1.建设单位垫付

因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2.总包单位垫付

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垫付

用人单位一时难以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或者拖欠农民工工资逃匿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动用应急周转金,先行垫付用人单位拖欠的农民工部分工资或者基本生活费。对已经垫付的应急周转金,应当依法向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进行追偿。

Q

拖欠工资有哪些惩罚?                            

A

1.罚款

不以货币形式支付工资、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保存、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扣押或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卡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其他责任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不开设或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不存储工资保证金、未实施用工实名制管理的,可责令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等处罚。

分包单位未按月编制工资支付表、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的,可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未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未及时足额向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拒不提供或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的,可责令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加入黑名单

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有关部门应当将该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交通出行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3.诚信等级评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用人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对用人单位开展守法诚信等级评价。

4.重大违法公布

用人单位有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必要时可以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向媒体公开曝光。

5.刑事责任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时,发生用人单位拒不配合调查、清偿责任主体及相关当事人无法联系等情形的,可以请求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协助处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审查并作出决定。

6.通报、约谈、处分

政府投资项目政府投资资金不到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责令限期足额拨付所拖欠的资金;逾期不拨付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约谈直接责任部门和相关监管部门负责人,必要时进行通报,约谈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人。情节严重的,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对于建设资金不到位、违法违规开工建设的社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依法对建设单位进行处罚;对建设单位负责人依法依规给予处分。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有关机关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财政、公安等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Q

发生拖欠工资,农民工如何维权?              

A

1.举报

首先,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公开举报投诉电话、网站等渠道,依法接受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举报、投诉。对于举报、投诉的处理实行首问负责制,属于本部门受理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应当及时转送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投诉人。

其次,《条例》赋予人社部门查处拖欠案件新权限,使得办案程序更加便捷简化。一是可依法查阅相关单位金融账户和相关当事人房产、车辆等情况;二是用人单位拒不配合调查或清偿责任主体及相关当事人无法联系时,可请求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协助处理;三是在作出责令支付被拖欠农民工工资决定后,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诉讼

因劳动纠纷引发欠薪的,可依法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没有经过劳动仲裁而直接向法院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但是,若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无须经过仲裁程序。

Q

九、 劳动者在维权过程中哪些行为不可取?

A

1.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上述单位;拦截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聚众拉横幅、喊口号等。

2.反映诉求过程中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

3.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4.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等。

5.扬言实施报复社会、单位、个人等。

6.以讨薪为名,组织农民工讨要工程款。

7.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劳动者如在讨薪过程中存在上述违法犯罪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法律,对其予以警告、罚款、拘留等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录

四川省各市(州)

劳动保障监察投诉机构名称和投诉电话


机构名称

联系电话(区号)

成都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028-86647504

自贡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0813-8205759

攀枝花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0812-3334003

泸州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0830-3195529

德阳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0838-2505571,2510775

绵阳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0816-2344527

广元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0825-2226178

遂宁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0812-3334003

内江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0832-2286516

乐山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0833-12345

南充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0817-2806189,2803629

宜宾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0831-5103110

广安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0826-2339900

达州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0818-8096110,2129877

巴中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0827-5267416

雅安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0835-2222884

眉山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028-38165056

资阳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028-26110805

阿坝州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0837-2828072

甘孜州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0836-2822045

凉山州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0834-3227081,3223141

供稿:劳专委

编辑:白   倩

审核:刘化勇

审定:付   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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