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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必新:司法审判中非法律因素的考量

来源:《人民司法》2019年第34期

节选自作者文章《司法审判中非法律因素的考量》第四部分

司法审判考量非法律因素,必须破除法律教条主义和机械执法的理念,坚持法律底线,遵守司法裁判的基本规则,防止审判权的滥用。

(一)必须破除法律教条主义和机械执法的理念

司法审判考量非法律因素,首先要破除法律教条主义和机械执法的理念。要做到这一点,可以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是追求实质正义。法治有形式法治和实质法治之分。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是对实质法治内涵的精准概括。实质法治不是简单按照法律条文办事而不管规定本身是否为良法,而是更加强调实现公平正义,既要妥善处理案件,又要符合法治所追求的基本价值。良法善治强调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统一,其中既包括合法的要求,但又不仅仅限于合法的范畴,还要考虑多层次的价值判断。具体案件的办理是否对社会发展有利,对社会价值的导向是否正确,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裁判价值的选择。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要善于平衡各种价值,从多角度、多维度思考经济风险、社会风险、法律风险的分担问题。法律规定是审理案件的大前提,人民法院应当遵守,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要依法维护。在涉及价值选择和风险分配的情况下,司法审判不能仅仅局限于法律条文的规定,而应从实质正义的角度衡平各项价值,既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办事,又兼顾公平正义价值的实现,做到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统一。

二是强调情理法相统一。司法实践中,有些案件的裁判结论是公正的,但是并没有让当事人感受到公正,所以当事人不服,不断提出申诉;有些案件的裁判结论虽非完全中规中矩,但是当事人却心悦诚服。这就要求司法审判将主观正义与客观正义统一起来,做到法律与情理的融通。古人讲求天理、人情、国法的融会贯通。其中,天理是指事物存在发展的规律;人情是指人的本性和需求;国法是指国家的法律规定。将天理人情融入到法律适用中,应当成为司法审判不懈追求的境界。由于法律本身是基于天理和人情制定的,在多数情况下三者是一致的,但是在有些情况下三者也会产生冲突。三者产生冲突时,就需要裁判者在法律赋予的自由裁量权空间内,考虑天理和人情因素,把天理人情融入到自由裁量权之中作出裁决。法官在考量非法律因素时,要考虑天理和人情,将天理、人情和法律的精神三者融通起来,兼顾不同的价值取向,力戒法律教条主义和机械执法的作法。

三是充分考虑个案的特殊性。“世界上没有两片完全相同的树叶”,同理,每个案件都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事实上也没有完全相同的案件。从这个意义上说,每个案件的判决也是不一样的,绝对相同的判决是很难出现的。司法裁判强调对符合相同法定事实要件的案件要相同处理,遵循相同的法律适用规范,即相同情况相同处理,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司法实践中,每个案件有各自的裁判导向和所要达到的裁判目标。司法审判既要遵循法律制度运行的一般规律,按照法律规定的统一要求办事,充分考虑个案的处理结果是否符合法律制度的整体要求,同时也要充分顾及个案自身的特殊性,在某些例外情况下,需要为实现个案正义而作出特殊处理,避免生搬硬套地机械司法。

(二)必须坚持法律底线

司法活动是一项专业性要求很高的活动,法官在审判过程中需要遵循特定的法律思维和推理方式,公平公正地对待每一方当事人,客观理性地分析每一个案件,依照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作出裁判。司法审判必须遵循自身规律,坚持法律原则,坚守公正底线,既不能无原则地屈从所谓“公众意见”,也不能脱离法律规定片面强调政治性。

法律是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司法审判不折不扣地执行法律,就是尊重人民意愿。司法的权威与公信力并不在于对公众意见的亦步亦趋,而在于其依据法律规定维护社会公平的能力。司法机关在审判过程中应当尊重民意、吸纳民意,但其基本职责仍然是通过审判活动、裁决争议等方式将现行法律规范付诸实施,不偏不倚地执行法律。如果司法为了取悦公众意见而破坏法律,法律将成为摆设,违法迎合公众意见的司法裁决也经不起历史检验。因此,司法审判在公众意见面前必须坚守法律底线。公众意见可以作为司法审判的参考因素,但是绝对不能作为裁判的依据,法官不能直接依照公众意见对案件作出裁判。另外,在司法审判中讲政治、讲政策、讲目的,必须建立在现行法律规定的基础上,而非漠视或否定法律,更不能将司法的法律性与政治性、政策性、目的性对立起来。司法审判应当遵循的政治性、政策性和目的性要求,必须以法律规定为依托,以符合法律逻辑和司法规律的面目呈现并发挥指引作用。

(三)非法律因素具有应予考虑的正当性或伦理基础

不是所有的非法律因素都能进入司法审判的视野,也不是全部的非法律因素都能作为司法审判的考量因素,司法审判考虑非法律因素要以符合正当性、具备合理性、具有必要性为前提。换言之,非法律因素只有具备应予考虑的正当性或者具有坚实的伦理基础,才能成为司法审判考量的对象。哪些非法律因素可以纳入司法审判考虑的范围,要以公平正义的司法理念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基本的评判标准。不符合公平正义的基本要求以及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非法律因素,都应排除在司法审判可以考虑的范围之外。

(四)应遵守比例原则

比例原则的基本内涵是要求国家机关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应当尽可能减少对公民个人权利的侵犯。具体而言,是要求国家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在实现其法定职能的过程中,如果为了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而不得不对公民个人权利加以限制或者剥夺的话,要尽可能选择对公民个人权利损害最小的手段,并且对公民个人权利造成的损害不得大于所能保护的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比例原则有狭义的比例原则和广义的比例原则之分。广义的比例原则包括适合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和相称性原则3项子原则;狭义的比例原则仅指广义比例原则的第三项子原则——相称性原则。人民法院考虑非法律因素,应当遵守比例原则的基本要求。

首先,考虑非法律因素必须有正当理由,案件审理确需充分考虑法律以外的其他因素才能公平公正处理。如果案件在考虑法律因素的基础上即可得以公正妥善处理,那么再考虑非法律因素则无必要。其次,考虑非法律因素必须以实现人民法院的职能目标为前提,不能用来谋求个人私利。再次,在考虑非法律因素办理案件时,如果必须对公民权利加以限制的话,应当选择对公民权利损害最小的手段。如果对实现某一裁判目标同时存在多种可以选择的路径,这些路径都能实现司法审判所追求的目的,则应选择对公民权利损害最小的方式。最后,在考虑非法律因素办理案件过程中,对个人权利造成的损害,与其所保护的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应当保持一定的比例关系。如果考虑非法律因素对个人权利造成的损害与其所保护的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显然不成比例,对个人权利的损害大于其所保护的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此时考虑非法律因素处理案件就是违反比例原则要求的。只有考虑非法律因素所保护的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大于其可能对公民权利造成的损害时,才符合比例原则的要求。

(五)必须健全考虑非法律因素的基本规则

司法审判考虑非法律因素必须健全基本的裁判规则,否则司法活动将陷入无序状态。健全考虑非法律因素的基本规则,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是健全民意收集机制。司法审判考虑人民意愿,首先要获得真实准确的民意。要建立科学的民意收集机制,畅通民意表达通道,保障民众意见直接上达司法机关,避免司法机关接触到的民意失真。对网络和媒体关注的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司法人员要及时关注网络和媒体报道,关注民众留言与评价意见,加强舆情研判,及时发现和防范舆情风险。

二是健全群众参与机制。要采用多种方式倾听民意,注重依法吸收人民群众参与案件审判。人民陪审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承载了人民群众的意愿,是民意进入司法的直接通道。人民陪审员直接来自群众,了解民情,代表民意,他们将普通民众的一般思维引入审判,在司法过程中代表社会大众的观念和道德准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职业法官单纯从法律角度思考问题的局限,形成思维互补,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让司法了解当前民意的价值取向,推动裁判结果达到情理法的统一,提高社会公众对司法裁判的认同程度。因此,要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积极作用,保障人民陪审员有效行使审判权,使司法裁判真正体现代表民意心声的人民陪审员的意见。

三是健全政策导入机制。司法审判中考虑党的政策,需要将政策要求内化到法律规范中,建立完善司法过程中的政策导入机制,让党的政策进入司法人员裁判视野,形成政策与法律的良性互动,在适用法律中体现党的政策要求。

四是健全政治把关机制。对于政治敏感性较强、涉及人数较多、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院庭长要切实担负起监督管理职责,在权力清单范围内按程序进行把关指导,确保案件审判质量与实际效果。

(六)必须防止审判权的滥用

任何公权力都具有两面性,一方面可以沿着正确的运行轨道,对社会发展产生积极影响;另一方面也可能发生异变腐化,对社会发展产生消极影响。由于公权力的这种两面性,任何社会都必须对公权力进行监督管理,达到“用人民授予的权力来为人民谋福祉”的目的。历史反复证明,权力一旦失去约束,就有被滥用的可能,审判权也不例外。审判权属于判断权,需要裁判者居于中立、客观的地位,依据法律规定,遵循理性良心对案件进行裁判。如果审判权失去控制,就会偏袒某一方当事人,其运行结果也将丧失基本的公正性与合法性。在司法审判过程中科学合理地考虑非法律因素,既要赋予法官充分的裁判权力,又要防止这种权力被滥用。

一方面,要讲求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合理性。考虑非法律因素作出司法裁判时,要在依据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提高政治站位、把握政策要求、倾听人民意愿、关注有关社会道德习俗,确保裁判结论既在法律规范允许的裁量范围内,又充分顾及与案件相关的非法律因素。另一方面,要对审判权的运行建立科学的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司法人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监督,避免其借考虑非法律因素之名行枉法裁判之实,确保司法审判工作规范、有序、高效开展。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司法公开是对司法审判重要的监督方式。要发挥公开机制的特有功能,通过建成审判流程、庭审活动、裁判文书、执行信息四大公开平台,将司法权运行置于阳光之下,将司法审判活动置于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让暗箱操作没有空间、司法腐败无处藏身。要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司法人员考虑非法律因素作出裁判,必须在文书中将考量非法律因素的内容、理由等予以充分说明,一方面可以约束裁判者的司法行为,另一方面让当事人与社会公众了解司法裁判的产生过程,强化对司法审判的社会监督。

(七)应予考虑的非法律因素之间应保持适度平衡

当司法审判需要考虑多种非法律因素时,要注意在应予考虑的非法律因素之间保持适度平衡,不能仅凸显某一项或几项非法律因素而忽视其他。例如,在处理具有重大影响的疑难复杂案件时,人民法院既要充分考虑人民群众对案件裁判结果的意愿与期待,又要充分考虑案件裁判结论可能产生的政治影响;既要充分考虑执政党的相关政策导向,又要充分考虑经济社会发展的潮流与趋势;既要充分考虑党和国家大局,又要充分考虑地区稳定。只有在不同的非法律因素之间保持适度平衡,对可能影响案件裁判的非法律因素进行均衡处理,才能避免案件裁判的片面性,消除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充分照顾各方面利益,有效防范社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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