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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炬研析·四川法治报】降央卓玛唱刀郎的歌吃官司!成都天府新区法院咋判的?

降拥卓玛(艺名:降央卓玛)

在演唱会中演唱了

罗林(艺名:刀郎)著作的

《西海情歌》和《手心里的温柔》,

罗林的独家代理公司将其告上法庭,

称其未得到公司许可、未支付报酬。

近日,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审理该起侵害作品表演权纠纷案,判决被告降拥卓玛不得在公开场合使用作品《西海情歌》《手心里的温柔》进行表演,免费表演即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收取报酬的除外;被告降拥卓玛向原告啊呀啦嗦音乐文化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及为维护而支出的合理费用52476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未经著作权人同意演唱其歌曲

《西海情歌》和《手心里的温柔》由罗林作词作曲并享有完整著作权,经罗林授权,啊呀啦嗦音乐文化公司独家管理该两首作品的著作权,啊呀啦嗦音乐文化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维权。

2019年6月21日,降拥卓玛在江西省举办的“蓝色经典·梦之蓝华语群星演唱会”(以下简称九江演唱会)中演唱歌曲《西海情歌》和《手心里的温柔》,现场观众约2万人。6月29日,降拥卓玛在江苏省举办的“蓝色经典·梦之蓝(姜堰)群星演唱会”(以下简称姜堰演唱会)中演唱歌曲《西海情歌》和《手心里的温柔》,演唱会门票280元至2580元不等,演唱会现场宣传单载明“主办单位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和泰州市鸿富燊商贸有限公司,承办单位为泰州稻草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原告要求赔偿经济损失40万

啊呀啦嗦音乐文化公司认为,降拥卓玛作为表演者使用涉案音乐作品演出,应当取得啊呀啦嗦音乐文化公司的许可并支付报酬,而降拥卓玛擅自使用的行为构成对啊呀啦嗦音乐文化公司著作权的严重侵犯,且降拥卓玛长期以来,反复多次使用涉案作品进行演出,给啊呀啦嗦音乐文化公司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为维护啊呀啦嗦音乐文化公司的合法权益,故将降拥卓玛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降拥卓玛立即停止侵权,包括停止在各种场合使用啊呀啦嗦音乐文化公司享有著作权的音乐作品进行演出、录音录像;赔偿啊呀啦嗦音乐文化公司因侵权所受经济损失40万元,为制止侵权发生的合理费用5.6万元,以上合计45.6万元;承担本案诉讼费。

经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审理,遂作出以上判决。判决作出后,原告提起上诉后又撤回上诉,被告已履行判决给付内容。

以案说法

该案承办法官表示,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降拥卓玛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后在两场演唱会中分别表演两手涉案作品的事实均不持异议,两首涉案作品的表演权收到侵犯的事实清楚。本案争议焦点为:侵犯作品表演权的责任是否应当由本案被告降拥卓玛承担;啊呀啦嗦音乐文化公司主张的损失赔偿是否有理有据,侵权赔偿数额如何确定。

1.关于侵权责任应由谁承担。

本案两场演出均为现场演唱会,应具有其对应的演出组织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可由演出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当然亦应由演出组织者向著作权人承担侵犯著作权的责任。其中,姜堰演唱会可根据啊呀啦嗦音乐文化公司举示的证据明确演唱会组织者,该场演唱会应直接向演唱会组织者主张权利;而九江演唱会并无确切证据显示其组织者,根据证据距离的远近认定应由降拥卓玛承担证明演唱会组织者的举证责任,通过举证责任的分配认定由降拥卓玛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就九江演唱会向啊呀啦嗦音乐文化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2.关于侵权赔偿的数额,具体考虑以下因素以酌情认定。

(1)被侵权频次。从行为表现分析,演唱涉案作品对于降拥卓玛具有一定代表性,作品表演权被侵犯的频次不低;

(2)演员及作品知名度。“刀郎”及“降央卓玛”均具有一定知名度,为多数观众所熟知,涉案作品亦具有一定知名度,传唱度较高;

(3)演唱会规模。演唱会位于当地体育中心,现场人数较多,参加同场演出的其他演员亦有一定知名度。

综合各项因素,酌定侵权赔偿200000元。关于要求降拥卓玛停止使用涉案作品进行演出的诉请,演唱会虽属一次性演出,但啊呀啦嗦音乐文化公司的该项诉请应属合理,予以支持,但停止使用涉案作品进行演出的场合限于公开场合,且免费表演即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收取报酬的除外。

律师声音

针对本案的责任承担问题,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专职律师任思静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根据《著作权法》37条的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该条款实质明确了两种情形,即一种是表演者自己组织营业性演出,由表演者自己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另一种则是演出组织者请求许可和付酬。但是,案件属于哪种情形,各主体间关系是什么,还是要看原被告双方的举证。本案中,如果没有证据足以证明被告是接受两场演唱会组织者的安排就特定的作品进行演唱,且未经许可,表演者就应当承担未获得许可、未支付报酬的不利后果及法律责任。

针对赔偿的问题,任思静说,我国著作权侵权赔偿目前还是三阶段:第一,权利人的损失;第二,侵权人的获利;第三,50万以下法定赔偿。在原告没有证据证明第一、第二中的具体数额的情况下,法院会考量涉案作品及权利人的影响力、许可费用、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持续时间、获利情况等因素综合在50万以下进行判赔。当然,赔偿高低问题更多在于原告方的举证能力及取证技巧。

文章来源:四川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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