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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关于强制执行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法律 问答之关于强制执行的问题

1、 问:关于判决行政机关限期履行法定职责后,行政机关仍不履行如何处理?

答:关于判决行政机关限期履行法定职责后,行政机关仍不履行,通过各种渠道解决问题,我个人认为应当通过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渠道解决,再次起诉不作为行为,往往会形成循环诉讼,无助于问题的解决。行政机关不履行生效裁判义务的,行政诉讼法规定了公告、罚款、追责等多种措施。我不同意对不履行法院判决义务可以另行起诉的观点。如果因为原告自己的原因超过法定期限未申请强制执行,则属于当事人自己放弃权利。

2、确认违法判决可以强制执行。

问: 确认违法判决生效后,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依据?当事人申请赔偿不予支持的依据?

答:认真看行诉法七十四条第一款,“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什么意思?就是保留其执行效力不予撤销。这就是依据。确认违法不赔偿,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违法行为造成合法权益损害才赔偿,七十四条第二款确认违法的条件就是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也就是说合法权益没有受到侵害,不符合国家赔偿法定条件,所以不赔。

3、问:强制执行与申请强制执行。问:国土局作出拆除违法建筑物决定书生效后,向法院提出非诉行政执行申请,法院是否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作出不予受理裁定。

  答:不行,国土局依照土地管理法作出的限期腾退土地拆除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决定,法律未授予其强制执行权,只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与批复所讲规划部门依据城乡规划法作出的限期拆违不同,规划部门依据城乡规划法具有自行强制执行权。

4、关于违法建筑强拆的案件,1.行政机关做出《责令拆除通知书》是不是属于行政强制措施?2.当事人在限期內没拆除,行政机关进行强制拆除是不是属于行政强制执行?     

答:对正在建设中的违法建筑行为作出责令拆除决定的,法律性质上是行政强制措施,无需按照强制执行的程序,催告履行、起诉期限届满后才能由政府责令有关部门强制执行。只有对已经建成的违法建筑作出拆除决限期拆除后的执行行为,才属于行政强制执行行为,须按照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待起诉期限届满后,责令有关部门强制拆除。行政强制执行中发布催告履行通知仅仅是强制执行行为中的一个过程行为,并非独立的行政行为。如果再说清楚点,那就是,对正在建设中的违法建筑,规划部门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行为,属于行政强制措施,作出后市县政府有权依照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责令有关部门及时强制拆除;对已经建成的违法建筑,规划部门作出的责令拆除决定,属于行政处罚。当事人不履行的,市县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责令有关部门强制拆除的,属于行政处罚决定的强制执行,必须按照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在当事人起诉期限届满后才能责令有关部门强制执行。

5、问:修改后的行诉法95条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行政机关或者第三人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该条没有明确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第10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 关于期间、送达……执行等,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那是否应适用两年的申请期限,而不适用执行行诉法解释第八十四条规定的个人为1年,行政机关、法人和组织180日的申请期限?

  答:根据最高法院行政诉讼撤诉规定,二审中,被告改变被诉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通常是参照一审中被告改变被诉行政行为,准予原告撤诉,被诉行政行为和一审判决均不在执行,不是撤销一审判决。在行政诉讼司法解释有规定的情况下,不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另外,在行政诉讼法规定所有自由裁量行政行为均可以调解的情况下,尽可能不要通过裁定准予撤诉方式结案,应当通过制作调解书方式结案,实质化解行政争议。

注:江必新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条文理解与适用》P658:七、关于执行P659执行行诉法解释第八十四条规定的个人为1年,行政机关、法人和组织180日,而民诉法第二百三十九条则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据此,行政诉讼中申请执行生效的裁决、裁定、调解书的申请执行期限适用民事诉讼法二年的规定。但在一巡辖区我们适用执行行诉法解释第八十四条规定。

6、问: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行政决定前要履行催告程序。但有些行政机关对法律规定的履行催告程序的时间存在误解,在三个月的申请强制执行期限内才履行催告程序,但往往因行政相对人下落不明而需要公告送达催告书。催告书公告的两个月期限能否从三个月的申请执行期限中予以扣除?不允许扣除的话,公告期满后通常都已经过了三个月的申请执行期限。如果允许扣除的话,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催告履行不同于强制执行行政决定,只是一个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程序行为,无需再公告。强制法38条规定适用于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不适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当然,如果行政机关公告了,可以视为有正当理由耽误的期间,可以扣除。

7、问:原告不履行被诉行政行为确定的义务如何处理?

答: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实质是认可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原告不履行被诉行政行为确定的义务,实际上是不履行经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属于生效判决的执行,应当依法申请一审法院强制执行。

8、问:原告不服区政府房屋补偿决定及市政府复议决定(维持)向法院起诉撤销,法院以程序轻微违法为由判决确认房屋补偿决定违法,但不撤销;以复议机关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撤销了复议决定。问题,区政府可以对该房屋补偿决定申请强制执行吗 

  答:被诉行政行为被法院生效判决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两项中任何一项判决确认违法的,均是保留了被诉行政行为的效力。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据该生效判决和被诉行政行为,申请法院强制施行的,法院应当作为生效判决执行案件受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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