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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个单位人员,人事代理全额工资,有编制的差额工资,怎么回事?

同一个事业单位,人事代理领的是全额工资,而有编制的正式职工却领的是差额工资,这是什么情况呢?

人事代理是合同工,不是正式职工,干多少年也不能使用编制,即使是签了三次合同或者工作十年后成为“无固定期限”合同工,也不能使用编制,不是正式职工。那为什么人事代理还能领全额工资呢?这个问题要解释,要从事业单位的性质说起。

事业单位本来因为有生产经营收入,被机构编制部门在颁布该单位“三定”方案的时候,就定性为“差额事业单位”,使用的是“差额事业编制”。单位只要部门承担公益服务职能,部分承担生产经营职能,就是“差额”性质,由财政差额供给,至于“差额”比例到底是多少,是财政部门按照单位经营收入核定的,并进行不定期调整。经营收入好的,差额比较就小,经营收入不好的,差额比较就大。

这种情况,常见于公共医疗机构,比如乡镇卫生院。举例说明:某单位差额比例可能是50%,即财政承担一半的经费、工资,单位自行承担另一半;某单位的差额比例是95%,财政承担95%的经费、工资预算支出,单位只需要承担5%即可。差额比例还有可能是100%,即按事业单位职能,判定单位性质是差额,但经营收入少,由地方财政全额供给。

单位是差额,单位的正式职工就是按差额供给,工资中由财政供给的部分比较有保障,但靠单位经营收入分配的部分,时多时少,会有高低起伏变化。这是正式职工的工资常态,对于合同工来讲,比如人事代理,却不是这样,他们是按合同规定领工资,如果合同规定是固定工资额度,不管单位差额多少,他们领的工资数目不变,和单位的经营收入也没有关系。如果合同规定是参照单位正式职工核算工资标准,工资数额核算出来后,领的相当于也是固定工资,不会因为经营收入、差额比例发生变化。

如果合同规定是按正式职工核算工资,部分工资与生产经营收入或者业务绩效挂钩,那么人事代理工资和正式职工一样,也是差额工资。合同工领全额或者领差额,完全在合同规定,和单位性质没有关系,也和正式职工拿的是什么工资没有关系。至于说到代扣代缴社保费用,现在管理都比较严格,不会把应扣应缴部分,全额发给职工,不按时足额缴纳社保费用,是违法的,机关事业单位根本不敢冒这个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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