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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案分析:误把活人当作尸体奸淫,构成强奸罪吗?

首先我们先来看一下案情是如何(以下所述取材于真实案例):

甲是个小偷,于一月黑风高的夜晚,从窗户偷偷潜入乙家,意欲盗窃。不想乙这时刚从熟睡中醒来要进厨房找零食,发现了偷偷摸摸进来盗窃的甲,甲急忙将乙按倒在地,捂住了乙的嘴巴,但乙不断反抗。甲就用另一只手掐住了乙的脖子直至乙不再动弹(实际上乙只是被掐晕了过去)。甲见乙不再反抗,以为乙已经死亡,就打开手电筒查看乙。见乙生的沉鱼落雁,遂起奸淫之心,与实际未死的乙发生了性关系。

抛去甲擅闯门户意欲盗窃的行为,该案的争议焦点就在于行为人误以为自己奸淫的是尸体,实际上却是个大活人,在这种情况下能判甲强奸罪吗?

案件分析:

首先我们要解析一下强奸罪行为的构成:

1.强奸罪的正犯(即与被害人实际发生性关系的主体):14周岁以上的男性

2.强奸罪的客观对象:妇女(不包括尸体)

3.强奸罪中行为人的主观状态:故意(明知对方是活着的妇女,并易于通过各种手段压制妇女反抗并同其强行发生性关系的故意)

4.强奸罪的客观行为:违背妇女意志,压制妇女反抗+与妇女发生性关系

刑法在认定犯罪的时候遵循的是“主观与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放在强奸罪的认定中就是说,如果行为人主观的犯罪认识和客观的犯罪行为无法匹配,那这就会影响到对行为人是否构成强奸罪的认定。

本案中,甲的主观状态是他以为乙是尸体并奸淫,但客观状况却是乙是活人又被甲奸淫,甲主观的故意状态和客观的行为事实不匹配,这就直接阻断了甲构成强奸罪的可能,甲的行为与强奸罪没有关系,也不能认定为强奸罪的未遂。

退一步讲,甲的行为也不构成强制猥亵罪。因为本罪也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明知乙是活着的。


那么,甲奸淫乙的行为还能如何认定?

现实中不少声音还认为甲虽然不构成强奸罪,但构成侮辱尸体罪(既遂或者未遂),对此反对者认为,这么认定完全是主观与客观不一致的另一种情形:侮辱尸体罪一是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明知乙是尸体,客观上更要求乙必须已经死亡,但实际上乙还活着,主观与客观再度不一致。所以,甲的行为也不能构成侮辱尸体罪。

但这样,不就是让甲逍遥法外了吗?

实际当中对于甲的行为又有了这样的判断,认为甲依旧构成侮辱尸体罪的既遂,笔者觉得比较合理(本观点改编自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方鹏所创公众号:跟方老师学刑法)

“尸体”,即单纯的,不包括意识和精神的身体,“尸体”加上精神和意识就是“活人”,也就是活人和尸体的概念不是对立排斥的关系,而是活人包含尸体的包容关系。

推而广之,奸淫活人就是将尸体和精神部分一并奸污,奸淫尸体就只是单纯奸污了身体这一部分,甲主观认识到的是奸淫尸体一部分,客观上也只是奸淫了乙尸体的一部分,没有奸淫乙精神的一部分,这正是侮辱尸体罪的构成。

据此,强奸罪和侮辱尸体罪也是包含关系,甲在主观和客观上都强奸了尸体,甲依旧构成侮辱尸体罪,且为既遂。

侮辱尸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综上,对甲的罪名以故意杀人未遂和侮辱尸体罪的既遂,数罪并罚

结语

上述的处理结果,笔者认为既符合刑法的基本原理,又做到了符合社会常理,这样的判决,符合被害人的期望,符合社会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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