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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免责条款缘何不产生效力

  本案主审法官解释说,虽然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保险单的重要提示一栏中写明“请详细阅读承保险种对应的保险条款,特别是责任免除和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但从提示的方式来看,重要提示一栏是格式保险单的组成部分,并不能证明保险公司实际进行了提示的行为;从提示的内容来看,是提示张某详细阅读,并没有解释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从提示的效果来看,并未使张某明了免责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因此,保险公司在保险单中提示投保人详细阅读免责条款,并不能视为其就责任免除条款履行了向张某明确说明的义务。按照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未对免责条款进行提示和明确说明的,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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