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人民法院报房屋莫名被抵押 假冒签名应撤销

  本报讯 赵宏夫妇经过努力,在河南省登封市的繁华地段拥有了一处自己的房产。房子用地手续齐全,还有政府颁发的房产证。一天,赵宏突然得知,他们的房子已被别人抵押。赵宏将房产管理部门和抵押权人告上了法庭。近日,登封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定抵押合同无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原告赵宏诉称:我在市区有一处房产,由登封市国土资源管理局、登封市房产管理局分别为原告颁发了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2008年3月17日,登封市房产管理局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违反法定程序,为他人办理了抵押手续用于贷款。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撤销抵押权登记的具体行政行为,同时被告返还原告国有土地使用证及房屋的所有权证。

  登封市房产管理局辩称,在办理抵押手续时,赵宏在合同书上签有名字,这足以说明原告对抵押登记知情,被告办理抵押登记的过程,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被告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因对抵押合同书上原告的签名有异议,赵宏申请对签名进行鉴定。经鉴定,合同书上的签名不是赵宏所签。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在办理抵押登记时,并未尽到严格的审核义务,办理抵押权登记程序违法,应予撤销。

  (温永乾 李爱军)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上海执行异议案件审判观点汇编(一)
——安全保障义务篇
成功案例分享:找出本案和另案的本质区别
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未行使抵押权的,抵押权消灭!
法律出版社
抵押权长期不行使,归于消灭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