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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免责声明在先 拍得赝品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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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日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拍卖合同纠纷案件,由于拍卖公司在拍卖前就拍品真伪瑕疵作出了原告应当知晓的免责声明,并不构成欺诈,因此判决驳回原告要求撤销拍卖合同、退还价款和佣金及赔偿的诉讼请求。

  原告李某诉称,其在网上看到被告发布的拍卖广告,想购买几幅字画进行投资,于2010年6月13日前往被告在北京饭店举办的拍卖会参加竞拍,当天拍下两幅字画:程璋的《马上封侯图》和林则徐的行书,共计花费120000元,并向被告支付了佣金14400元。事后,原告又到另一家拍卖行想将这两幅字画拍卖出去,但被告知这两幅字画为赝品,原告认为被告以真品的售价拍卖赝品,明显存在恶意欺诈的意图,故起诉请求法院撤销原、被告之间的拍卖合同,退还原告支付的字画价款120000元,返还佣金14400元,赔偿原告一倍的字画价款及佣金134000元。

  被告拍卖公司辩称,在原、被告签署的《竞买人登记表》背面,被告以加粗字体大写“重要提示”的方式进行了声明,内容为:自行审视拍品,拍卖会前,竞买人应对拍品进行详实了解,本公司所提供的拍品文字数据等仅供参考,对拍品真伪及其质量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至此被告已经尽了最大努力,已经符合了法定免责的条件,不承担拍品的瑕疵担保责任,原告主张被告存在欺诈行为无任何事实依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拍卖前就拍品真伪瑕疵作出了原告应当知晓的免责声明,而原告也在注有“重要提示”的竞买人登记表上签字,证明其已知悉拍卖风险。而后原告以竞买人登记表的签字非其本人所写、竞买人登记表的背面没有签字、竞买人登记表的背面文字有可能是被告事后添加的理由否认被告向其告知过免责声明,因原告无证据佐证,因此法院认定原、被告之间的拍卖合同有效,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康 洪 荣 慧)

  法官提示:拍卖是一种公开竞买的交易活动,它采用卖方委托、公示拍品、当场竞价、落槌成交的一系列惯常固定做法来完成买卖交易,并已为公众所熟知。本案中,被告对拍品真伪瑕疵所作出的免责声明是根据拍卖法的相关规定制定的,应当具备我国拍卖法所规定的效力。被告没有保证拍品无瑕疵的义务,同时被告对拍品进行了两天的公开预展,为竞买人全面了解拍品现状提供了必要的便利条件,而原告在知晓该免责声明的情况下参与了竞买,最终成为了拍品的最终买受人,系其自主决定参与拍卖交易并自主作出选择购买的结果,固然有可能因拍品存在瑕疵而遭受损失,但亦属艺术品拍卖所特有的现实正常交易风险,原告在作出竞买选择之时亦应同时承担此种风险。为此,原告基于拍品系赝品,认为在拍卖交易中存在欺诈,要求撤销拍卖合同、返还价款和佣金及赔偿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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