娱乐场所经营者未尽安保义务需承担责任 | |
[ 2010-4-6 13:56:00 | By: 岛城律师讲坛 ] |
【案情简介】 2009年8月27日晚,刘某与朋友在邹某开办的歌厅唱歌时,与另一桌消费者因点歌顺序发生争执,后又因敬酒冲突,发展到打斗,刘某被打成重伤,经鉴定后为九级伤残。刘某认为经营者邹某未提供确保人身安全的经营场所,致使其被捅伤,邹某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诉至法院要求邹某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费用共计103719.31元。 【审理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某在邹某经营的歌厅消费,由于经营者邹某未按照娱乐场所的严格要求尽到安保义务,致使消费者刘某受到他人伤害,经营者邹某对消费者刘某的伤害所造成的损失负有主要责任,但刘某也有过错应自负次要责任。法院查明刘某因伤害造成的各项费用实际损失为87057.31元。故判决经营者邹某赔偿消费者刘某实际损失的70%,即60941.17元。 【简要分析】 本案中歌厅经营者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保义务,在当事人发生纠纷时没有及时劝阻,应承担民事责任。 首先,娱乐场所经营者对所有进入其场所的消费者负有安保义务。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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