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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用人单位未续合同
用人单位未续合同
被判支付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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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用人单位因在劳动合同到期后与劳动者继续保留用工关系却没有续订书面劳动合同,被判支付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

  乌鲁木齐市某果品公司于2009年4月8日与刘某签订劳动合同,确认刘某于2008年11月1日到该公司工作,合同终止期限为2009年12月31日。2010年3月24日刘某因病住院,同年5月26日病假期满后回单位上班。

  2010年6月11日,刘某因不同意变更工作,与某果品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后刘某向乌鲁木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果品公司支付包括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6月9日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仲裁委驳回了刘某的请求。刘某不服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2009年12月31日合同期满后,刘某仍在某果品公司处工作,某果品公司未表示异议,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故对刘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刘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乌鲁木齐中院二审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是针对未续签劳动合同发生纠纷时如何确定劳动关系而制定的,其出发点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利益,“视为”是对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双方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但并不是认定双方已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某果品公司应支付刘某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6月9日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共计7710元。(王 宏 陈思英)

  ■法官提醒■

  用工单位要及时续签合同

  二审法官说,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可见只要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即负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义务,不因在某个阶段曾订立过劳动合同而免除后续的签订义务,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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