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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何曾见滔滔雄辩
摘要

那种滔滔雄辩的氛围,而不是急于走完司法流程的虚化模式,才是真正令法律人着迷的,也才能真正锻造出大师级的公诉人、大师级的辩护人,法治精神才能真正绽放光芒。


文 | 向渊而行

来源 | 向渊而行的法律博客


前些时间在浙江省院讲学,课间一位公诉处长问我对“法庭不是讲法律的地方”事件的看法?我说我的观点很鲜明,律师确实是断章取义,检察官本意是没有时间在法庭上谈论法律理论问题,但即便是这种本意,就是正当的吗?


法庭当然是要讲效率的,但是,从我们国家法庭看,缺乏的适适是法理的雄辩。在西方国家,从古希腊到今天的美国,一直盛行不衰的是法理的滔滔雄辩,双方律师俨如演讲家,针对某个焦点的法理、情理、伦理问题展开激烈的辩论,这种雄辩的场面,在中国法庭却从未曾见。


法庭的首要任务当然是审理案件,但是,法庭也是一个国家法治的缩影,也是向全民乃至全世界宣扬这个国家法理的公开场所。药家鑫案庭审,涉及是否认定激情杀人的法理问题,报复或者宽恕的死刑观问题;杭州版许霆案庭审,涉及期待可能性的法理情理问题;孙伟铭案庭审,涉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交通肇事罪理论分界问题,行为人主观内容判定依据问题;等等,这些公共案件都牵涉一个或几个重大的刑法法理和刑法观念问题,控辩双方就此展开雄辩,正是探讨与争鸣的绝好机会。


很多刑法理论问题是需要在实践中争辩的。理论是灰色的,生活之树常青。学者们从理论到理论的研究是空洞乏味的,这些争议问题拿到真实的法庭上去辩论,则是鲜活的、生动的。比如,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款是转化犯规定还是法律拟制规定?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不可兼得时,是牺牲实体公正还是程序公正?“两个基本”理论是否违背刑诉法立法精神,定罪事实证据充足,量刑事实证据不足,是否可以定罪量刑?等等,很多实体法与程序法上的重大争议问题,都可以通过某个具体案件的庭审,展开深度的辩论。


中国法庭上看不到这种滔滔雄辩,一方面因为我们缺乏公共辩论的传统,另一方面也缘于检察官的不自信。公诉人平常疲于应付案件,没有精力和兴趣研究学习法理,更新法理知识,缺乏深厚的法理素养,自然不敢在法庭上展开雄辩。以至于当辩护律师纠缠于某个法理问题时,内心胆怯的公诉人居然情急之下说出“法庭不是讲法律的地方”这种谬语,把律师和他的小伙伴们都惊呆了。


这样的法庭永远成就不了大师级的公诉人,也永远成就不了大师级的法官。因为法庭上缺乏对法理的充分辩论,法官的判决书也就严重缺乏说理性,对案件涉及的争议法理问题,往往一笔带过,言之不详,含糊其辞,根本没有说服力。判决书没有说服力,这就是法院为何缺失司法公信力的根源。


希望有一天,中国法庭也能成为控辩双方滔滔雄辩的场所。那种滔滔雄辩的氛围,而不是急于走完司法流程的虚化模式,才是真正令法律人着迷的,也才能真正锻造出大师级的公诉人、大师级的辩护人,法治精神才能真正绽放光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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