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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案件的查办

 

商标侵权案件的查办

 

 

   东莞的生产加工企业比较多,商业也比较发达,商标侵权是一种常见的违法行为。查办商标侵权案件一般包括案件线索的受理、现场检查的实施、取证、询问笔录的制作、调查终结报告的撰写等环节,下面结合支队查办的一个案件进行阐述。

 

      一、适用的法规

按照《商标法》第五十二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定性,《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处理。

 

二、线索的受理

商标侵权案件的线索来源多种多样,与其他案件类似的来源是群众投诉举报和我们在日常抽查、检查中发现,这时,我们可以通过查看被检查人的商标授权使用证书等材料来大致判断其是否商标侵权,如果没有授权文书的,可能构成商标侵权,可以立案后再进行进一步的调查。商标侵权案件来源比较特别的一点是,商标权人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或个人的投诉。如某日,某知识产权代理公司来到支队,投诉某工厂生产“恰宝”纯净水,侵犯了“怡宝”纯净水注册商标专有权。支队的案件线索受理员首先对投诉资料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怡宝”商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注册登记情况(查看商标局核发的注册商标登记证),明确注册商标权人和商标的有效注册期限;查看代理知识产权公司本身营业执照、注册商标权人对其的委托授权,核对代理公司是否具有代理商标业务的经营范围、是否有权代表商标权人前来投诉并针对涉嫌商标侵权产品做出鉴定结论,等等。

如果是涉外商标,则应该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总局28号令)第二七条的规定,域外证据应当说明来源,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证据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如果是港澳台地区取得的证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证明手续。

另外,我们通过国家商标局的网页http://sbcx.saic.gov.cn/trade/SelectTdInfo/SelectTdInfo.jsp,查询“恰宝”的注册登记情况,发现它没有取得商标注册。

接到上述线索后,一般应及时进行查处,如果是初步线索或者跟踪下去可以发现更大价值案源的,可以进行跟踪经营,以便对不法经营分子给予更大的打击。

 

三、检查前的准备工作

掌握线索后,支队的具体经办人员根据实际情况需要,首先了解当事人基本情况、生产商标侵权产品时间、经营场所面积、人数、周边交通等情况,做到心中有数,出发之前制定了详细的行动方案,特别是出发前开个短会,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准备好文书、取证工具、通讯和交通工具等。本案中,因为涉嫌侵权的“恰宝”和注册商标“怡宝”只是近似,不是相同,不够成刑事犯罪,如果是相同商标,达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追诉标准,则应提前和公安部门取得联系,方便开展工作。

 

四、现场检查的实施

接下来,我们要做的工作就是实施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是执法中极为重要的一个环节,现场场面是否得到有效控制,强制措施的采取是否合适,证据的提取是否准确充分,都直接关系到案件的成败。所以必须高度重视。

1、现场的控制。进入到当事人经营场所,就处于“客场”,因此,必须控制好现场,确保检查安全、有序进行。现场检查时,一进入当事人经营场所就必须着装整齐,尽快找到其负责人,依法示证,用文明的语言表明来意,降低当事人的抵触情绪,并要求负责人陪同,直接到其涉嫌违法场所进行检查。对经营场所的负责人则要派专人跟随,以防其走脱。

2、现场取证。进入检查场所后,我们一是马上控制生产车间,检查工厂是否还在生产、包装侵权产品。二是马上控制销售、财务、总经理办公室等部门,检查其有关经营资料,如出货单、库存单、生产和销售情况统计等,侵权商品标价单据,发现有证据证明存在违法经营行为的,及时取证,并由当事人确认固定。三是重点查看丝印部和板房,找到印制侵权产品的工具。对侵权的包装盒、包装材料等也要取证确认,追查来源。四是要及时安排照相或者录像。

3、查找仓库,重点查看、清点成品。除了在当事人车间现场查找清点外,仓库更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地点,我们也必须在第一时间迅速派人到仓库,防止当事人转移侵权产品,并及时对侵权产品进行查找和清点。

4、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商标侵权案件一般应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采取强制措施。

 

五、询问笔录的制作

商标侵权案件的要点有2个,一是认定侵权是否成立,二是计算非法经营额,所以,我们的案件调查主要围绕这两点展开。依照《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商标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有3个,一是侵权商品(包括服务,下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我们在问话时必须明确问到,并由当事人确认没有授权许可;二是侵权商品与注册商标的商品属于同一种类或者类似商品,问话中要先问明当事人是否知道被侵权商标是注册商标,再问明被查获的侵权商品的种类,如鞋子、服装还是饮料等;三是侵权商标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问话中可以先向当事人询问被侵权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及图形的组合形式及颜色配比,再由当事人将侵权商标和被侵权商标进行对比,得出两者相同或者近似的结论。本案中,“恰宝”牌饮用纯净水所使用的瓶身上有螺旋花纹,与“怡宝”(怡寶)牌饮用纯净水的瓶身相近似;“恰宝”牌饮用纯净水所使用的瓶贴底色是绿色,瓶贴的底色与内容的排列组合与“怡宝”牌饮用纯净水的瓶贴相近似;“恰宝”二字是用宋体书写,且是大字体,其中,“恰”字与“怡”字相近似。因此,两者近似。

认定商品或者服务是否类似,应当以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认知来综合判断,《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和《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仅仅作为是否同种商品或者近似商品的参考,是否同种商品或者近似商品关键要看两者商品或者服务的性能、用途是否相同或近似。

至于当事人的主观上是否故意或者明知,商标法没有要求,我们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加以了解,并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加以考虑;但是,为商标侵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则要求主观故意,此时,我们可以从其提供服务而收取的费用、所看到的当事人生产加工条件等方面进行了解突破,以证实其是否明知。

如果是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登记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引起相关公众对商标注册人与企业名称所有人的误认或者误解的,按照国家工商局《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工商标字[1999]第81号),适用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在先权利的原则进行处理。

计算非法经营额,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9号)第十二条的规定,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问话中,要根据销售单据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出已经销售的侵权产品价值,再加上库存的侵权产品的价值,就是非法经营的具体数额了。

询问笔录的制作次数以2次以上为宜,第一次在现场制作,要询问法定代表人、流水线工人和丝印工人,仓管员等等,关键锁定侵权事实,问明生产流程,确定出货情况;最后一次问话要重点对法定代表人进行通问,对侵权事实、生产过程、出货数量、非法经营额等情况通盘问明、问清。

 

六、调查终结报告的撰写

和一般案件的调查终结报告写法基本相同,不过需要注意的是要写明商标权人和注册商标的登记情况,还要在案件事实中按照商标侵权案件的构成要件对侵权行为予以认定,特别要将侵权商标和被侵权商标进行对比,得出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两者近似或者相同的判断。

 

七、侵权物品的处理

按照《商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于侵权商品要予以销毁,不能罚款发行。

 

以上阐述的虽然是商标侵权的生产厂家,但是对商标侵权商品的销售者的调查和处理都大致相同,其承担的行政责任也一样,《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有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意味着行政的处罚依然要承担,不过,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可以考虑销售者是否明知是侵权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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