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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合法有效行使你手中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2006年10月,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首次提出:“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2007年10月,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指出:“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2012年,党的十八大报告中进一步明确:“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是权力正确运行的重要保证。”

知情权又称知的权利、知悉权、资讯权、信息权或了解权,作为政治民主化的必然要求和结果,其外延已不断扩大,涉及公法也涉及私法领域,广义知情权指知悉、获取信息的自由与权利,包括从官方或非官方知悉获取相关信息的权利;狭义知情权仅指知悉获取官方信息的自由与权利,仅指公法领域的一项政治权利。现在的知情权一般指广义的知情权。关于知情权的范围,有“五权说”、“三权说”和“两权说”三种,“五权说”认为知情权包括知政权、社会知情权、对个人信息了解权、法人知情权和法定知情权;“两权说”认为知情权包括知政权和社会知情权;“三权论”认为知情包括知政权、社会知情权和个人信息知情权。知政权指公民依法享有的知悉国家事务、政府行为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活动,了解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权利;社会知情权指公民依法享有的知悉其所感兴趣的社会现象和社会问题,了解社会发展变化的权利;个人信息知情权指公民依法享了解涉及本人的相关信息的权利。

参与权指公民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务、社会事务的权利。参与管理的途径和形式包括选举、投票、协商、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批评、建议,通过平面媒体和网络讨论国家政务等。

监督权,指公民享有的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公务活动的权利。它是国家权利监督体系中的一种最具活力的监督,包括公民直接行使的监督权和公民通过自己选举的国家代表机关代表行使的监督权,另外,公民的许多权利具有监督国家权力的性质。作为参政权的一项内容的监督权,是一种直接的政治监督权。主要包括四项内容,即批评权、建议权、控告权、检举权。

表达权指公民依法享有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和权利,又称意见表达权。其中,结社权包含了表达权的内容,同时,结社权又是一项独立的权利。国际社会公认,表达自由(包括媒体自由)是每一个宣称是民主社会的社会的必不可少的基础,要实现公民的民主权利,首先要实现公民的表达权。

依法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系统的基础工程,应该全面和整体推进,公民‬合法‬有效‬的‬行使‬这‬几项‬权力‬是‬社会‬的‬进步‬,法制‬健全‬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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