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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删除“三安全一稳定信息不公开”

  “三安全一稳定信息”(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作为不确定法律概念,涵盖的信息范围过于宽泛,且与国家秘密等制度之间存在竞合关系,没必要单独列举。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负责人

  如果你向政府申请信息公开,政府拒绝提供或者过期不答复你,怎么办?8 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如果你认为政府的这种行为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而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应当受理。

  《规定》面世历时长,凸显信息公开案件规则确立中的利益博弈。2008年5 月1 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2009年11月2 日,最高法公布了《规定》的征求意见稿;又一年9 个月之后《规定》正式实施。

  “三安全一稳定信息”不再单独列举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规定》的最大变化在于,删除了此前“三安全一稳定信息”和“过程信息”的分类,而以是否涉密作为信息公开与否的判断标准。

  在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三安全一稳定信息”和“过程信息”均被列入不予公开范围,而备受质疑。其中,前者指“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后者指“尚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过程中”、“公开可能影响正常行政管理活动和行政目的实现”的政府信息。

  《规定》第八条不再区分“三安全一稳定信息”和“过程信息”,而是规定政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的,实行绝对不公开原则;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实行相对不公开原则———只有两种情形下应当公开,即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负责人说,在公开征求意见时,多数网民对征求意见稿将“三安全一稳定信息”解释为例外信息持反对意见,认为“三安全一稳定信息”并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例外信息,司法解释不应枉加限缩。

  这位负责人进一步指出,“三安全一稳定信息”作为不确定法律概念,涵盖的信息范围过于宽泛,且与国家秘密等制度之间存在竞合关系,没必要单独列举。

  这位负责人介绍说,审判委员会经过慎重考虑,认为应当严格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明确规定,确定例外信息。因此,司法解释最终确定了上述表述。

  信息公开行政案如何确定被告?

  在提起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诉讼时,你知道怎么确定被告吗?《规定》明确,一般是作出信息公开答复的机关,但如果逾期未作出答复的,被告则是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关。

  不过,如果政府拒绝按照你的要求提供政府公报、报纸、杂志、书籍等公开出版物,拒绝为你制作、搜集政府信息,拒绝对若干政府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加工,而你对这些行为提起诉讼,法院将不予受理。

  此外,如果你认为政府信息侵犯了你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而反对公开,但是理由不成立等情形而提起诉讼,法院将驳回你的诉讼请求。

  政府将负主要举证责任

  《规定》给你的一大利好消息,是将举证责任分配倾斜于政府。如果政府拒绝向你提供政府信息,应当对拒绝的根据以及履行法定告知和说明理由义务的情况进行举证;如果是因公共利益而决定公开涉及你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政府信息的,政府应当对认定公共利益以及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理由进行举证和说明。

  为什么这样配置举证责任?“《规定》突出对行政相对一方的倾斜,以求得实质上的平衡。”前述负责人解释说,公民权利相对于公权力来说往往处于弱势,特别是在政府信息公开方面,这种信息占有的不对称更加突出。

  信息公开行政案件不一定要公开审理

  作为法院行政审判的新型案件,信息公开行政案件与其他案件在审理方式、判决方式上多有不同。对此你要有所认识和准备。

  在审理方式上,信息公开行政案件并不一定要遵循其他案件“公开审理”的原则。《规定》明确,法院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应当视情采取适当的审理方式,以避免泄露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政府信息。

  为什么这么规定?前述负责人解释说,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解决的是政府信息能不能公开的问题,所以在法院最后作出裁判前,都是假定不能公开的,因此是不能允许当事人像在其他案件当中查阅卷宗、交换证据那样自由查阅政府信息的,否则诉讼也就不用往下进行了。

  案件判决不是简单的“胜诉”败诉“

  信息公开行政案件的判决,也不是简单的“胜诉”“败诉”,而是明确了四种情形:

  《规定》明确,如果政府对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拒绝或者部分拒绝公开的,法院应当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被诉不予公开决定,并判决政府在一定期限内公开;尚需调查、裁量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重新答复。

  《规定》明确,政府提供的信息,不符合你要求的内容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适当形式的,法院应当判决政府按照你要求的内容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适当形式提供。

  《规定》明确,法院经审理认为,政府不予公开的信息内容可以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判决政府限期公开可以公开的内容。

  《规定》明确,政府依法应当更正而不更正与你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的,法院应当判决政府在一定期限内更正;尚需调查、裁量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重新答复;政府无权更正的,判决其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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