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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房屋征收决定、补偿决定外,房屋征收过程中还有哪些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
【裁判主旨】
1、对未登记建筑的认定、处理行为。
2、行政机关违法采取措施迫使被征收人强制搬迁、拆除房屋的行政事实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将受案范围由法律行为扩展到事实行为。
3、行政补助和行政奖励。直接涉及被征收人权益增损的具体行政行为。最好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将此列为案由。
4、房屋征收补偿中的行政不作为。
(1)不履行信息公开职责的。主要包括公告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公布征收方案、调查登记结果、补偿情况等,侵犯了知情权。
(2)被征收人认为相关部门按照通知要求不履行办理相关手续法定职责的。
(3)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其他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不适当履行或不予答复的
5、对被征收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征收公告行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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