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行政行为的内容与效力

行政行为的内容与效力

 

第三章  行政行为

 

本章2006年考查2分,2007年考查1分,2008年考查3分;2009年考查4分。

 

一、行政行为的内容与效力

(一)行政行为的内容P18

1、赋予权益或义务;

2、剥夺权益或免除义务;

3、变更法律地位;

4、确认法律事实与法律地位;如: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土地管理部门或人民政府对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确认等。

(二)行政行为的效力

1、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

2、行政行为具有拘束力;主要表现为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的拘束力两方面;

3、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

4、行政行为具有执行力。

 

二、行政行为的分类P19

行政行为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对行政行为的分类主要有:

(一)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以行政行为的适用与效力作用的对象范围为标准划分。内部行政行为:如行政处分等;外部行政行为:如行政许可行为等。

(二)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以行政行为的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划分。抽象行政行为:如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等行政行为,它包括行政立法行为与制定不具有法源性规范性文件的行为两类。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为、行政处罚行为等。

(三)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以行政行为受法律规范拘束的程度为标准划分。羁束行政行为:如税务机关征税。

(四)依职权的行政行为与依申请的行政行为,以行政主体是否可以主动作出行政行为为标准划分。依职权的行政行为:如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是典型的依职权的行政行为;依申请的行政行为:如颁发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等行政行为。

(五)单方行政行为与双方行政行为,依行政行为成立时参与意思表示的当事人数目为标准划分。单方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行为等;双方行政行为:如行政委托行为、行政合同行为等。这种行为的基本特征在于行政行为必须征得相对方同意方能成立,即相对方的最后同意是双方行政行为有效成立的必备条件。

(六)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以行政行为是否应当具备一定的法定形式为标准划分。

(七)作为行政行为与不作为行政行为,以行政行为是否以作为方式表现为标准划分。作为行政行为:如行政奖励、行政强制行为等;不作为行政行为,是指以消极不作为的方式表现出来的行政行为。

(八)授益行政行为与损益行政行为,是根据行政行为的内容对行政相对人是否有利为标准来进行区分的。

(九)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与行政司法行为,以行政权作用的表现方式和实施行政行为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为标准划分。

 

三、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与特征(P23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事制定出来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包括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特征:

1)对象的普遍性;

2)效力的普遍性和持续性;

3)准立法性;

4可诉性。

 

四、具体行政行为(P27

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监督行政强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等

提示:1、行政给付的形式有:发放退休金、退职金、失业救济金、社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费、安置、补助、抚恤、优待、救灾扶贫等。

2、行政裁决的对象是特定的民事纠纷

1)赔偿纠纷裁决:如水污染;

2)权属纠纷裁决:如房屋、土地;

3补偿纠纷裁决:如拆迁补偿2010年新增)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行政决定的效力内容?行政决定的分类有哪些?
《行政法律知识问答》——行政执法
行政职权法定原则
具体行政行为概述
权威|江苏省政府规范行政裁决|法律服务需跟上
投诉处理法律属性探讨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