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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全面理解行政复议不予受理的行政监督?
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 行政复议不予受理的行政监督主要应从以下几个层面理解:
(1) 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通常情形。一般说来,主要有对
法规理解不一致、怕当被告、怕惹麻烦、怕得罪下级行政机关、办案 力量不足等,将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拒之门外。
(2) 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理由不正当的,上级行政机关的处理程序Q 主要有三种:督促受理、责令限期受理和直接受理。
(3) 督促受理程序并非法定程序,而是可选择的程序,通过上级与下级 协商的方式妥善处理。责令限期受理则是以责令受理通知书的形式,依据行 政命令要求下级行政机关主动受理。下级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责令受理通知后 应当直接转入受理程序。穷尽前两程序仍不能解决问题的,则上级行政机关 应考虑可以直接受理。
(4) 行政复议不予受理理由正当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诉给予答复。
(5) 对无正当理由不受理行政复议申请或者经责令受理仍不受理的,可以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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