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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条例释义》(41)
发布: 2008-06-12     文章来源: 中国物业管理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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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物业服务费用的规定。

本条规定有以下四层含义:第一,物业服务费用应当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协商确定。业主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物业服务属于一种市场交易行为,具体的服务内容和相应的服务费用应

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第二,不同性质和特点的物业,其物业服务费用也应有所不同。物业性质和特点不同,业主对物业服务的需求也会不同。例如,住宅物业和非住宅物业的业主、普通住宅物业与高档住宅物业的业主,对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物业服务的内容、质量会有不同的要求,而物业服务费用是与物业服务的内容、质量密切相关的;第三,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物业服务费用的确定应当具有合理性,体现物业服务的价值;物业服务收费的项目、标准、程序等应当公开,不能暗箱操作;物业服务收费应当按质论价,质价相符既不能只收费不服务,也不能多收费不服务,也不能多收费少服务;第四,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收费办法来确定物业服务费用。考虑到目前物业管理市场发育还不完善,完全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没有形成,涉及广大老百姓日常生活的物业服务费用仍需要国家进行必要的指导和规范,对物业管理企业的价格行为也需予以规范和监督。因此,《条例》规定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物业服务收费的具体管理办法,来规范牧业服务收费行为。

从目前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来看,对不同物业的物业服务费用实行的是不同的价格形式:对涉及老百姓日常生活的普通住宅的物业服务费用,国家予以适当的调控,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对其他物业的物业费用,实行市场调节价。这里所谓普通住宅是相对于高档住宅而言的。而对高档住宅,各地判断标准不一。例如,在北京,高档住宅一般是指别墅、度假村民及其他单位售价超过当志上年度平均商品房价格两倍以上的住宅。高档住宅外的其他住宅,均属于普通住宅的范畴。所谓政府定价,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政府指导价,是指经由政府价格言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所谓市场调节价,是指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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