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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条例释义》(61)


发布: 2008-06-12     文章来源: 中国物业管理协会     查看: 263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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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管理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侬法承担赔偿责任。

【释义】本条是关于物业管理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法律责任。

《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物业管理人员的素质决定了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因此,国家对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违反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行为往往和服务水平降低、服务质量不合格联系在一起σ因此,国家对违反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行为设定行政处罚。

1.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是指物业管理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违法行为的主体是物业管理企业,而不是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本身。这是因为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对其聘用人员的行为负责。物业管理人员从事一定的物业管理行为一定从属于一定的物业管理企业,因此,国家对物业管理企业设定了义务,要求其在聘用物业管理人员时,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规定,聘用有资格的人员。

2.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分两种:

(1)行政法律责任。首先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即解聘相应的人员,重新聘用有资格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由于聘用不具有资格证书的人员的行为本身已经构成违法后果,因此,本条规定只要是聘请了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就应当处以罚款。

(2)民事法律责任。本条规定的民事法律责任,是针对给业主造成损失的情况而言的。物业管理企业聘用没有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属于一种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行为,由此给业主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民事赔偿责任和行政处罚并不能互相代替,但是在侵权人财产不足以既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又接受行政处罚时,应当优先保证民事赔偿责任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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